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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大棚损失价值评估

浏览次数:414 分类:价格评估

基本情况:石河子市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一座温室大棚,冬季生产期间因大棚被毁坏,造成大棚内种植的蔬菜损失及附属设施损失。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损失价值评估。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评估小组,制定了评估作业方案,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021年11月12日,与当事人石河子市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某,共同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经GPS定位,石河子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大棚地理坐标为:N44°53′14.05″,E86°11′57.68″。

被损坏大棚内实际种植面积663平方米(长78米、宽8.5米),大棚内修整成12.7平方米(长8.5米、宽1.5米)的小畦52个,其中种植毛白菜25畦,油白菜23畦,茼蒿4畦,现场勘验时种植的蔬菜因大棚后墙倒塌已经全部冻死。

被损坏大棚后墙倒塌,造成大棚内配套设施损坏,被损坏配套设施……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市场调查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1、根据相关资料和市场调查,在某某团当地同类大棚内种植的毛白菜、小白菜、茼蒿等绿叶蔬菜因采收时间不同,平均产量在50-150千克/畦,我们取中值100千克/畦计算产量。

2、根据当事人所述,该大棚内种植的蔬菜预计11月25日-30日之间销售,根据市场调查,11月25日-30日,当地生产的毛白菜、小白菜、茼蒿在石河子市场的零售价在8-14元/千克,在某某团大棚内批发价6-8元/千克,我们取中值7元/千克计算损失。

3、大棚内种植蔬菜损失=种植面积(畦)×平均产量(千克/畦)×价格(元/千克)。

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该大棚内附属设施……。

评估汇总:

  • 种植蔬菜损失:52畦×100千克/畦×7元/千克=36400元。
  • 大棚内附属设施损失:12260元。

以上损失共计48660元。

石河子市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采信了新臻冠达评字[2021]第11131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石河子市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胜诉,对方上诉后,部分改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兵08民终878号,支持了我公司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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