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功能性育秧育苗有机质130袋,每袋40公斤。2021年11月4日又向被告购买同样规格的有机质40袋。该有机质含有的成分主要是促进幼苗生长发育,是专业种植育苗的必须用品。2021年11月原告使用上述的育苗基质后,出现烧苗、出苗不整齐等现象,导致原告所培育出的西瓜苗均无法移栽,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被告生产及出售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中,需要对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销售的育苗机质质量问题与被申请人育出的西瓜苗出现烧根,出苗不整齐等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要求对本次申请人的西瓜苗育苗损失进行鉴定(张某某申请);对本案封存的“功能型有机质”产品进行西瓜育苗种植示范试验;除被申请人申请的因果关系鉴定外,对“若存在因果关系,则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大小或者参与程度大小”进行鉴定(某某公司申请)。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9月1日指派三名鉴定评估人员组成鉴定组。两名鉴定评估人员到现场,在委托人张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育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与调查。
被鉴定地位于云南省楚雄州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张某某承包地,GPS定位坐标:北纬25°43′18.27″。东经101°21′14.23″。
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带领下到云南省牟定县公证处,提取公证处封存的云南加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功能型有机质一袋(因疫情影响提取的功能型有机质,至2023年2月初由京东物流发送至我公司)。
鉴定人员收到云南加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功能型有机质后,在新疆农业博览园B7花卉育苗棚内(位于新疆昌吉市,GPS定位坐标:北纬44°03′04.19″。东经87°22′41.84″)进行对比试验。
根据两次试验调查结果,对照基质砧木苗出苗率平均80.1%,某某基质砧木苗平均出苗率68.14%,某某基质较对照基质砧木苗出苗率平均降低11.97%,出苗后长势差异较大,某某基质砧木苗出苗慢、出苗不整齐、生长发育较缓慢,较对照基质砧木苗平均约少一片真叶。某某基质西瓜苗出苗率较对照基质出苗率低5.56%,出苗后长势差异不大。
本次试验中未使用任何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等等,除使用育苗基质不同外,种子及其他管理措施均相同,可以排除其他因素对出苗的影响。根据试验调查结果,可以确定使用云南某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功能型有机质作为育苗基质对出苗率有影响、出苗不整齐、出苗后生长发育较缓慢。
申请人培育的西瓜苗为嫁接苗,即:将培育出的西瓜苗嫁接至砧木杂交葫芦苗上,在试验中出苗的砧木杂交葫芦苗生长至3-4片真叶时,仍正常生长发育,未发现烧根、叶片有斑点等等症状。当事人所述嫁接后的西瓜苗出现叶片斑点等症状,不能排除在嫁接过程中感染病害、西瓜种子带有致病菌等等。鉴定人员根据试验中未嫁接苗生长情况,认为某某基质仅对出苗有影响、出苗不整齐、出苗后生长发育较缓慢。
鉴定意见:
1、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销售的育苗机质质量问题与被申请人育出的西瓜苗出现出苗不整齐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本次申请人的西瓜苗育苗损失见《价格评估报告》。
3、对本案封存的“功能型有机质”产品进行西瓜育苗种植示范试验,根据试验调查结果,可以确认该“功能型有机质”产品与被申请人育出的西瓜苗出现出苗不整齐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砧木苗出苗率平均降低11.97%,出苗不整齐、生长发育较缓慢,较对照基质砧木苗平均约少一片真叶。
本案中被申请人销售的育苗机质,鉴定人员进行了两次种植试验,根据试验结果,该育苗机质与被申请人育出的西瓜苗出现出苗不整齐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未发现出现烧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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