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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

浏览次数:673 分类:政策法规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

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

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3.2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

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3.3 生态系统服务 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3.4 生态环境基线 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3.5 期间损害 interim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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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

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3.6 生态环境恢复 eco-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

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

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3.7 基本恢复 primary restoration

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

平。

3.8 补偿性恢复 compensatory restoration

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3.9 补充性恢复 complementary restoration

指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

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

3.10 永久性损害 permanent damage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

失。

4 总则

4.1 鉴定评估原则

4.1.1 合法合规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 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

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4.1.3 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

鉴定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2 鉴定评估内容

4.2.1 鉴定评估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

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空间范围

的确定可以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

扩散范围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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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鉴定评估事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

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推荐

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4.3 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包括鉴定评估准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

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报告编制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鉴定评

估实践中,应根据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

序。必要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评估基本工作程序见图 1。

4.3.1 鉴定评估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

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

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4.3.2 损害调查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

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3.3 因果关系分析

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

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3.4 损害实物量化

对比受损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

损害实物量。

4.3.5 损害价值量化

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

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4.3.6 评估报告编制

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4.3.7 恢复效果评估

跟踪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评估生

态环境恢复措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恢复。

4.4 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编制总体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鉴定评估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评估意

见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

涉及的特别事项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录 A。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

鉴定目的的,报告书格式参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应编制独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

5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5.1 收集分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采样分析等,掌握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基本情况。

5.1.1 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

率、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过程、排放总量等情况。

5.1.2 掌握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行为的破坏方式、破坏对象和影响范

围等情况。

5.1.3 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产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路径、途径和机制,如特征污

染物排放导致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并进一步造成生物损害的

路径、途径和机制。

5.2 收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材料,确定生态环境基线,开展生态调查、环境监测、遥

感分析、文献查阅等,确认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识别生态环境损害

的类型。

5.2.1 基线的确定方法包括:

a) 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数据

来源包括历史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历史数据;

b) 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

数据。“对照区域”应与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可比性;

c) 利用模型确定基线。可考虑构建环境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等生态环境

损害评价指标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基线;

d) 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如 GB 3095、GB 3096、GB 3097、

GB 3838、GB 10070、GB 11607、GB 15618 和 GB/T 14848 等确定基线。

5.2.2 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充分时,优先选择 5.2.1 a)和 5.2.1 b)确定基线,如果 5.2.1 a)

和 5.2.1 b)不可行,可考虑选择 5.2.1 c)和 5.2.1 d)确定基线。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不充分

时,可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

5.2.3 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

基线 20%以上;

b)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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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结构(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改变,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

计学显著差异;

d) 评估区域植物群落组成和结构发生变化,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e) 评估区域植被覆盖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f) 评估区域生物物种丰度减少,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g) 评估区域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损

害等发生率增加,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h)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6 因果关系分析

6.1 因果关系分析应以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前提。

6.2 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物(污染源、环

境介质、生物)的同源性分析、污染物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和生

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

6.2.1 调查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污染环境或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应存在明确的时间先后顺序。

6.2.2 环境污染物的同源性分析。采样分析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污染物的成分、浓度、

同位素丰度等,采用稳定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和指纹图谱等技术,结合统计分析方法,判

断污染源、环境介质和生物中污染物是否具有同源性。

6.2.3 迁移路径的合理性分析。分析评估区域气候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自然环境条

件,判断是否存在污染物从污染源迁移至环境介质最后到达生物的可能。建立环境污染物从

污染源经环境介质到生物的迁移路径假设,识别划分迁移路径的每一个单元,利用空间分析、

迁移扩散模型等方法分析污染物迁移方向、浓度变化等情况,分析判断各个单元是否可以组

成完整的链条,验证迁移路径的连续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6.2.4 生物暴露的可能性分析。识别生物暴露于环境污染物的暴露介质、暴露途径和暴露方

式,结合生物内暴露和外暴露测量,分析判断生物暴露于环境污染物的可能性。

6.2.5 生物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分析。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和毒理实验等方法,分析污染

物暴露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关联性,阐明污染物暴露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可能的作用机理;建

立污染物暴露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剂量-反应关系,结合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生物内暴

露和外暴露量等,分析判断生物暴露水平产生损害的可能性。

6.2.6 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结论的不确定性。

6.3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分析,主要通过文献查阅、专家咨询、样方

调查和生态实验等方法,阐明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的作用机制,建立破坏

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链条,分析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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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7.1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内容

7.1.1 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目的、适用条件、资料完备程度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实物量化指

标、方法和参数。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损害,一般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对生态系统

服务的损害,一般选择指示物种种群密度、种群数量、种群结构、植被覆盖度等指标作为量

化指标。

7.1.2 比较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前后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质量状

况,确定生态环境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的时间、体积和程度等变量和因素。

7.1.3 比较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后生物种群数量、密度、结构等的变化,确定生

物资源或生态系统服务超过基线的时间、面积和程度等变量和因素。

7.2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方法

7.2.1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的常用方法主要包括统计分析、空间分析、模型模拟。

7.2.2 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过程中应综合利用 7.2.1 所列方法,并对不同方法量化结果的不

确定性进行分析。

8 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

8.1 来自: 环境保护部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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