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何赔偿?
浏览次数:199 分类:价格评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103团居民邓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国家灌木林地挪作他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林业和草原局为邓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现就涉案地块的面积、土地性质及损失价值,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4月13日指派二名鉴定人员组成鉴定组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鉴定地点位于103团7连16支三斗六号耕地东侧,鉴定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采伐林木的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
根据现场勘验,现场可见挖土及平整土地痕迹,根据现地坐标与林业资源图进行复核比对,涉案地块面积共计425亩,其中占用林地的面积为:7.569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一般公益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最终经鉴定,103团居民邓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中涉案地块总面积共计425亩,其中占用灌木林地的面积为7.569亩,占用林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价值共计为30.2775万元,剩余417.431亩未占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