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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为“蝇头小利”非法开垦草原 新疆臻冠达受托鉴定经济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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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第十三师红星二场一连农户马某非法开垦草原89.98亩用于种植农作物。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查明对马某涉嫌非法开垦草原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事项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收委托后,于2022年4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二人组成鉴定组前往该地区,并到现场进行勘验及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发现,现场位于第十三师红星二场一连,地内播种棉花,涉案地面积共计89.98亩,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在对保护水土、防风固沙及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经与伊州区草地资源图比对,该涉案地块为低地草甸类草原,占用草原面积为89.98亩。草原植被恢复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文件《关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即进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为:草甸类草原2500元/亩。

最终经鉴定,马群义涉嫌非法开垦草原一案中涉案非法私自开垦地块占用草原89.98亩(59986.66平方米)、草原性质为低地草甸类草原,造成国家损失价值为22.49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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