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树死亡原因及枣树死亡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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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9]第11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农一师7团3连彭XX承包的枣园,因合作人疏于管理导致枣园荒芜,现对该园枣树死亡原因及枣树死亡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9年10月23日
鉴定日期:2009年10月23日
鉴定地点:农一师7团3连
二、检案摘要
农一师7团3连彭XX承包的枣园,因合作人疏于管理导致枣园荒芜,因对该园枣树死亡原因及枣树死亡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予以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10月23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农一师7团3连,地理坐标为东经80°42.142,北纬40°33.301。
2、据调查,该地面积为65.4亩,2008年种植灰枣苗木;2009年进行补种,同时在枣树定植行边种植酸枣。该地枣树定植株行距为1×4米,开沟定植,现场枣树成活率为10%,地内杂草丛生,死亡枣树表现为整株干枯,未见有明显病虫害,表现为缺水干旱死亡。
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种植枣树第一年6元/株(包括苗木、栽植、管理、水肥投入等费用)。
四、损失计算
该地枣树种植株行距为1×4米,每亩理论株数167株,如正常管理,按照80%成活率,每亩可成活枣树133株。因此该地因合作人疏于管理导致枣园荒芜,枣树死亡需要重新种植的损失为:133株×(1-10%)×65.4亩×6元/株=46970元。
五、鉴定意见
农一师7团3连彭XX承包的枣园,因合作人疏于管理导致枣园荒芜,该园枣树死亡原因为缺水干旱,疏于管理;枣树死亡损失为4697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任生理 执业证号6501050063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