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成活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80%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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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71015号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7年9月10日
委托事项:对XX公司栽种的树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该批树成活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80%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公司与安康市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时,为查明XX公司栽种的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及成活率,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
园林损失鉴定
。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10月9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鉴定人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涉案林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2005年春,安康市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公司指定的地方共种植杨树47100株,榆树40534株,柳树12000株。
2、在大门东面双方均确认2005年种植的榆树已全部死亡。大门西面种植有榆树和杨树,据鑫鹏旅游开发公司代表称:2005年春XX公司种植在大门西面的榆树已全部死完,现有的榆树木均是该公司于2006年重新种植的,因为鑫鹏公司2006年春种植的榆树全是用挖掘机挖的大坑,并且每棵树根上均带有土球;XX公司代表称:大门西面有一部分榆树是由该公司种植的,但不能确定哪些是XX公司2005年种的榆树。经现场勘验大门东面成活的榆树根部周围均有捆绑土球用的草绳,从该处榆树生长情况看,榆树下部枝条均为1-2年生,未见3年生枝条(说明这些成活的榆树在种植时根部带有用草绳捆绑土球,且为2006年种植的);现场有余留的部分干枯的小树苗(地径不足2厘米)。
3、在双方认可的杨树种植现场:经鉴定人员对现场勘验及测算,成活率为67.8%。其中胸径小于2.5厘米的占33%;2.5厘米至3厘米的占31%;3厘米以上的占36%。
三、论证:
根据对双方认定现场的勘验:2005年XX公司种植的榆树和柳树未见有成活的,现有的榆树均是2006年春种植。因此2005年种植的榆树成活率基本为0;通过对现有杨树地块的实地测算成活率为67.8%。
根据对现场树木生长条件及白杨树生长规律综合判断,现胸径达到3厘米以上的杨树为2005年种植时胸径达2.5厘米以上的,而现胸径小于3厘米的杨树为2005年种植时胸径应在2.5厘米以下。因此杨树有36%在2005年种植时达到合同要求的粗度2.5-3厘米。
四、鉴定结论:
安康市XX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05年春为乌鲁木齐鑫鹏旅游开发公司种植的树木中有36%的杨树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该批树木成活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80%成活率。
鉴定人:李 鲲(农 艺 师)
李 根 才(工 程 师)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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