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从荒地种植到现在的状况、投入、葡萄苗价值、10亩土地收益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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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712号
委托单位:哈密市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7月17日
委托事项:赵XX诉李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需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1、承包地从荒地种植到现在的状况,投入是多少;2、该地种植的葡萄苗价值是多少;3、今后10亩土地收益是多少。
一、案情简介:1999年李XX在哈密市伊吾马场火石泉14队取得一块土地,经和赵XX协商由其种植,2001年赵XX在交完双方约定的价款后,双方补签一份《土地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期限为2001年至2016年,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违约,应按乙方所投资的3-5倍给乙方赔偿。2006年李XX因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强行将地收回。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受哈密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孟新光、李鲲二人,于2006年7月25日,在哈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孙梅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
勘验、调查结果:
涉案葡萄园位于哈密市伊吾马场火石泉14队,面积10亩,共18沟,每沟长70米,1999年秋由原告开沟定植无核白葡萄苗1260株,株行距1×5米,机井灌溉,土壤为轻质沙石戈壁,葡萄架为棚架结构,长短立柱为钢筋水泥四棱柱,上面固定4米左右木椽,架面拉5道冷拔丝,每沟两面设置钢筋拉锚。
从葡萄生长现状看,该园葡萄旺盛整齐,无缺株断垄,主蔓地径已达5.5厘米,长4.6米,已爬满架面。通过根部刨面观察有一定数量的有机肥存量 。
三、论证:
该葡萄园棚架结构合理,所用材料合乎标准,设施投入应参照标准材料价格计算。与农耕地葡萄园相比该园管理精细,水肥管理投入大,产量达到了新疆哈密地区地方标准DB652200/T007—1999《无核白葡萄栽培技术规程》中的指标(2吨以上)。
四、鉴定结论:
- 该葡萄园自开荒建园到现在的累计投入为106764.7元(附件)。
- 该葡萄园现有价值为:年产值2000公斤/亩×10亩×2.20元/公斤=44000元。
- 今后10年(2006—2016)的收益为:年纯利润×10年,即(44000—7996.5)×10=360035元。
鉴定人:孟新光 (高级工程师)
李 鲲 (农 艺 师)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