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树的状况是被火烧致死,还是在火烧之前已有部分死亡,其数量各是多少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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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70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禹XX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涉及的十二亩桃树的状况是被火烧致死,还是在火烧之前已有部分死亡的,其数量各是多少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6月2日
鉴定日期:2008年7月1日
鉴定地点:安宁渠镇东村三队禹XX桃树地
在场人员:禹XX、张XX、张德彬、赵斌、 王海英、张永霞、李根才、李鲲、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禹XX与张XX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因对涉及十二亩桃树的状况是被火烧致死,还是在火烧之前已有部分死亡的以及其数量各是多少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7月1日指派鉴定人员李根才、李鲲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双方共同确认:禹XX12亩桃树地是在4月13日中午不慎被火烧。
2、根据现场勘查:禹XX被火烧12亩桃树地内共有桃树452株,其中根茎部发出新枝的有209株,地径4-8厘米。该地桃树株行距为3×4.5米(亩株数49株),12亩地理论株数为588株。其现有株数仅为理论定植桃数的77%。
四、分析说明
根据涉案地的实际情况,12亩地桃树的植株主干均被烧毁,已无法确定火烧前植株上部主干的生长情况,也无法确定上部主干在正常情况下(即未被火烧)2008年能否正常生长。
另有部分未被烧桃树地,其表现为上部枝干均已干枯,有部分桃树从根茎部发出新枝。这种情况说明该地桃树冬季防冻措施未实施到位或其它管理不到位已导致桃树受到伤害不能正常生长。
由于该火是4月13日点燃的,如果此时该地桃树是成活的,遇上火后会将桃树上部枝条全部烧干或烧毁,但不会彻底将根部烧死,根茎部会抽出新生的枝条。因此确定该地桃树是否死亡的标准为:桃树植株根部有生命力或桃树从根部已经发出新枝定为该树在火烧前未死亡;桃树植株根部没有生命力定为该树在火烧前已经死亡。
五、鉴定意见
禹XX被火烧毁的十二亩桃树地内共有桃树452株,其中在火烧之前有243株是已经死亡的。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李根才 执业证号6501050058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