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开垦情况及毁林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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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5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委托鉴定事项:梁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对梁X毁林开垦情况及毁林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5月5日
鉴定日期:2008年5月7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甘家湖林场
二、检案摘要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梁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对涉案地毁林开垦情况及毁林损失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予以
园林鉴定
。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5月7日指派鉴定人员雷新英、李鲲二人人组成鉴定组,在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梁X毁林开垦地位于乌苏市甘家湖林场前山涝坝管护站管辖范围内的19林班48、56小班,属于乌苏市国家重点公益林区。
2、经实地测量梁X毁林开垦的面积为18亩。地上林木已经被全部毁坏,被毁地原优势树种为梭梭等;根据对被毁地周围林地情况的实地测算林木覆盖度为30%以上。
四、分析说明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损失价值计算应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四项费用。在本案中由于被毁地内没有居住人口,毁林面积不足3000亩,不存在安置居住人口和管护人员的问题(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按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3000亩),因此安置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损失内。
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二号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新计价房【2001】500号”、“新林计字【2006】503号”的相关规定。梁X毁林开垦的面积为18亩,地上林木已全部毁坏;毁林的损失为:1、林地补偿费51840元(依据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林地补偿费为:土地被征占前三年平均产值6-10倍征收,补偿基数为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480元/亩,按6倍计算);2、林木补偿费5400元(依据新计价房【2001】500号规定,林木补偿费为:灌木林补偿标准覆盖度在20-40%为300元/亩);3、森林植被恢复费120000元(“新林计字【2006】503号”和“ 财综【2002】73号”规定,国家重点防护林和重点公益林,其植被恢复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
五、鉴定意见
梁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毁林开垦18亩;毁林损失为17724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雷新英 执业证号6501050065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