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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经过改装后是否适宜在农二师29团一般耕地的耕作鉴定

浏览次数:192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20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原告赵XX、武XX、吴X、薛XX、张X与被告河北XX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原告购买被告的农机经过改装后是否适宜在农二师29团一般耕地的耕作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11月17日

鉴定日期:2008年11月17日

鉴定地点:农二师29团20连

在场人员:赵XX、武XX、吴X、薛XX、张X、冯云龙、柳红、张长江、李鲲。

二、检案摘要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XX、武XX、吴X、薛XX、张X与被告河北XX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对原告购买被告的农机经过改装后是否适宜在农二师29团耕地的耕作要求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予以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11月17日指派鉴定人员张长江、李鲲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对该农机地进行了现场测试及勘验:

 1、2006年10月赵XX、武XX、吴X、薛XX、张X从河北XX农机公司购买了5台“高速调幅液压翻转双向犁”犁架(包括:限深轮、犁梁、犁体接盘、定位旋转装置、悬挂装置等)。产品型号:ILGT.535(4+1),配套动力160马力,执行标准为GB/T14225.-93。由于该批犁架购买后经调试不能正常使用,2006年10月河北XX农机公司将该批犁架进行了改装。

2、在双方当事人确认了改装后的纠纷犁架(已安装了犁头,犁头为法国库恩半悬翻转5铧犁犁头)的情况下,在29团范围内的一般耕地上使用动力为180马力的牵引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结果:该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准确定位,在定位后出现旋转、滑动(即定位装置存在质量问题,俗称油缸);左右犁体耕深不一致,左犁体平均耕深23厘米,右犁体平均耕深29厘米;翻垡不平整,出现X显的条沟,且翻耕过程中阻力过大,牵引行进速度慢,拖拉吃力。

四、分析说X

29团耕地土壤质地多为壤土、粘土或稍偏沙性土壤。种植作物主要为棉花、水稻等。土地翻耕要求翻垡平整,耕深一致,在32-33厘米。

在测试过程中发现该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准确定位,在定位后出现滑动。左右犁体耕深不一致,左犁体平均耕深23厘米,右犁体平均耕深29厘米,说X犁体接盘连接左右犁体的角度不一致,且耕深深度不够。翻垡不平整,出现X显的条沟,土垡破碎率低,破碎效果差。该犁要求的配套动力为160马力,在测试过程中选择180马力的配套动力完全可以满足动力要求。翻耕过程中出现阻力过大,牵引行进速度慢,拖拉吃力,时速为4公里(正常时速应在10公里左右),造成耕地时牵引耗油过多,耗时长,效率低,投入成本加大。综上所述,赵XX、武XX、吴X、薛XX、张X从河北XX农机公司购买了5台“高速调幅液压翻转双向犁”犁架不适宜在29团一般耕地上使用。

五、鉴定意见

原告赵XX、武XX、吴X、薛XX、张X与被告河北XX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购买被告的农机经过改装后不适宜在农二师29团一般耕地的耕作要求。

国家司法鉴定人: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259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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