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地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给棉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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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0630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唐XX
委托鉴定事项:对李XX、唐XX2008年种植的45亩棉花地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给棉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6月26日
鉴定日期:2008年6月26日
鉴定地点:石河子市玛管处西一站李XX、唐XX棉花种植地。
在场人员:李XX、唐XX,李鲲、张长江、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李XX、唐XX2008年种植棉花时购买了122团田丰种子店出售的沙湾县天时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露雨”牌滴灌带,在棉花浇水时滴灌带发生爆管现象,影响了棉花的正常灌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对其因使用不合格的滴灌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6月26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李XX、唐XX种植的棉花地位于石河子市玛管处西一站水工营。该地为2003年新开垦的荒地,面积45亩,2004、2005年治碱,2006年种植油葵,2007年种植棉花。
2、该地至今仍未改良彻底,地内盐碱大,部分地块生长有芦苇。
3、李XX、唐XX2008年种植的45亩棉花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种植模式为一膜四行配置一个滴灌带,共使用11卷滴灌带,其中有5卷为“西露雨”牌,在滴灌出苗水时因“西露雨”牌滴灌带爆管太多,造成45亩棉花出苗水灌溉不均匀,致使棉花出苗率低。已经出苗的部分棉花,因灌水不均匀,出现棉株受涝或受旱死亡现象。
使用“西露雨”牌滴灌带的20亩地缺苗严重,已基本无苗;另外25亩地,因前面20亩在使用“西露雨”牌滴灌带时,爆管太多,致使后面25亩地的滴管带水压不正常,也不能正常滴灌,保苗仅为30%。
4、李XX、唐XX提供的与田丰种子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明确显示:任何质量问题均由供货方承担,由于质量原因造成损失由供货方赔偿。
5、据调查棉花采用滴灌的灌溉方式在农八师每亩平均产籽棉可达350公斤;籽棉收购价平均为5.8元/公斤;籽棉采摘费1.1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1、棉花采用干播湿出时,出苗水很重要,水过量或水不足均会造成棉花缺苗减产。李XX、唐XX在棉花地滴灌出苗水时,因滴灌带抗堵塞能力差发生爆管现象,导致出苗水滴水不均匀;以及爆管处供水过量,土壤含水量过大,导致部分烂种;爆管后部分地块供水中断,无墒不能出苗,已经出苗的部分棉花,因灌水不均匀,出现棉株受涝或受旱死亡现象。
2、使用“西露雨”牌滴灌带的20亩地缺苗严重,已经绝产;另外25亩棉花,因受上水口滴灌带爆管造成压力不正常而减产70%。
3、该地属于正在改良阶段的改良地,盐碱与杂草均未治理彻底,因此该地在滴灌正常的情况下,其亩产籽棉只可达该地区平均产量的40%。
4、后期未产生的费用每亩为200元(包括管理费、水费、农药费、肥料费等),棉花采摘费另外计算。
5、损失计算:使用“西露雨”牌滴灌带的20亩地损失为:20亩×〔350公斤/亩×40%×(5.8元/公斤-1.1元/公斤)-200元/亩〕=9160元。
另外25亩棉花受到影响而造成的损失为:25亩×70%×〔350公斤/亩×40%×(5.8元/公斤-1.1元/公斤)〕=11515元。
五、鉴定意见
李XX、唐XX2008年种植的棉花因使用不合格的滴灌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为20675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259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