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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药害作物减绝产的结果与喷施灭草剂的因果关系;受药害作物减绝产的价值

浏览次数:240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9]第063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

致;2、受药害作物减绝产的面积及幅度;委托鉴定事项:1、侵害方喷施的灭草剂与受害作物的致害药物是否一3、受药害作物减绝产的结果与喷施灭草剂的因果关系;4、受药害作物减绝产的价值。

受理日期:2009年6月20日

鉴定日期:2009年6月20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大泉乡西泉村。

在场人员:苗如森,段东基,周志军,段金玉,段金福,郑晓亮,蔡志昌、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三元法律服务所代理的段东基等四农户棉花有受药害症状,怀疑是相邻苗如森小麦地使用苯磺隆除草剂给自己的棉花造成了药害,为查明棉花受害的原因及损失,特委托我所对该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9年6月20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沙湾县大泉乡西泉村,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1.374',东经85°32.705'。

2、据苗如森所述:小麦地在5月30日喷施苯磺隆除草剂。

3、段东基种植马铃薯5亩,播种时间为3月20日,马铃薯株距为30厘米,行距为70厘米,地内马铃薯表现为叶片黄化、卷曲、植株矮小、部分根系死亡、经对该地测产,马铃薯平均亩产为1320公斤。段东基另外种植了8.21亩加工番茄,番茄4月28日移栽,一膜两行,配置一个滴灌带。行距60厘米,株距50厘米。靠近苗如森小麦地约有4亩番茄有明显药害迹象,叶片卷曲、发黄。减产可达20%。

周志军、段金玉、段金福种植的棉花,4月28日播种,一膜四行,配置两个滴灌带,棉花平均行距36厘米,株距10厘米,地内棉花表现为部分叶片扭曲、畸形、呈鸡爪状。

3、周志军、段金玉、段金福三人棉田,因离苗如森小麦地距离不等、位置不同,三人棉田受药害程度不同。

周志军的15.3亩棉花均受到药害,但地南面受药害重,地北面受药害轻,总体平均减产为40%。

段金玉的6亩棉花,地北面没有受到药害。经测算受药害影响的面积为4亩,平均减产为35%。

段金福的8亩棉花,地北面没有受到药害。经测算受药害影响的面积为2.5亩,平均减产为20%。

5、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沙湾县前三年籽棉平均产量为275.7公斤/亩,籽棉平均收购价为5元/公斤,棉花采摘费平均为1.1元/公斤。早熟马铃薯的平均价格为1.1元/公斤,加工番茄除去采摘费及运费平均价格为0.3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1、苯磺隆是磺酰脲类内吸传导型芽后选择性除草剂,茎叶处理后可被杂草茎叶、根吸收,并在体内传导,通过阻碍乙酰乳酸合成酶,使缬氨酸、异亮氨酸的生物合成受抑制,阻碍细胞分裂,致使作物死亡,未死亡的生长受到抑制。主要防除麦田恶性双子叶杂草猪殃殃、泽漆、田旋花、荠菜、播娘蒿、马齿苋等。但施药时注意风向,如果麦田周围种植有敏感(阔叶)作物的不能使用,避免造成敏感(阔叶)作物飘移药害。棉花、马铃薯、加工番茄都属于阔叶作物,对苯磺隆比较敏感。

2、苯磺隆在土壤中的残留期为60天左右,苯磺隆本身不易挥发,但遇风后会随风飘移,从而给周围敏感(阔叶)作物造成药害。

从段东基,周志军,段金玉,段金福四户地内作物受药害分部来看,均是地南面受药害重,地北面受药害轻,地北头有东西走向的防风林,防风林阻碍了一定的风力,使地北面受苯磺隆的药害轻、或没有受到苯磺隆的药害,这正符合了苯磺隆的挥发特点。

3、夏收马铃薯,其产量要比当地平均产量低,每亩可产马铃薯2600公斤。段东基种植的马铃薯,已经明显的受到了苯磺隆药害,造成了减产。段东基种植的加工番茄通过后期加强田间管理,会使作物生长过程中药害有所缓解。据调查该地区加工番茄平均亩产在5500公斤左右。

4、由于周志军,段金玉,段金福种植的棉花受到了小麦地打除草剂苯磺隆后发生飘移产生药害,田间棉花不同程度表现出叶片卷曲、畸形、呈鸡爪状等现象。通过后期加强田间管理,增加水、肥使用,棉花在后期生长过程中药害会有所缓解。

4、损失计算:

段东基:5亩马铃薯×(2600公斤/亩-1320公斤/亩)×1.1元/公斤+4亩番茄×5500公斤/亩×20%×0.3元/公斤=8360元。

周志军:15.3亩×275.7公斤/亩×40%×(5元/公斤-1.1元/公斤)=6580元。

段金玉:4亩×275.7公斤/亩×35%×(5元/公斤-1.1元/公斤)=1505元。

段金福:2.5亩×275.7公斤/亩×20%×(5元/公斤-1.1元/公斤)=537元。

五、鉴定意见

1、侵害方喷施的灭草剂与受害作物的致害药物一致。

2、受药害作物减产的面积:段东基马铃薯减产面积为5亩,加工番茄减产面积为4亩,减产幅度为20%;周志军棉花减产面积为15.3亩,减产幅度为40%;段金玉棉花减产面积为4亩,减产幅度为35%,段金福棉花减产面积为2.5亩,减产幅度为20%。

3、段东基等四人受药害作物减产的结果与相邻小麦地喷施灭草剂苯磺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受苯磺隆药害作物减产的价值:段东基为8360元,周志军为6580元,段金玉为1505元,段金福为537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000024031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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