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化肥无效 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浏览次数:213 分类:鉴定服务
近日,岳普湖县吴某送来一袋肥料申请鉴定,该肥料由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某植物制品厂出品。据申请人代理律师谢某介绍:该肥料是2014年以化肥名义购入,经施用无任何效果,当时与供货商联系,供货商同意协商解决,但一直拖到申请人丧失诉讼权利后,供货商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申请人追要肥料款。为此,申请人吴某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肥料是否为合格化肥,有无作用和价值进行技术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9年3月5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赵桂荣(高级农艺师)、文江蓉(农艺师)三人组成鉴定组,对申请人吴胜仗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并作出鉴定意见。
该肥料包装袋上正面标注有:田科牌,钾天下,全营养、多元素、矿物元素增效剂。营养成分:钾≥30mg/L,磷≥10mg/L,钙镁≥25mg/L,偏硅酸≥15mg/L;有益元素:锶(Si)+硼(B)+锌(Zn)≥90mg/L。通用名:矿物元素增效剂,执行标准:Q/NXK 01-2010,注册号:411302000006357(1-1);南阳市宛城区新新天然矿植物制品厂出品。背面标注有产品特点:富含植物生长所需要的磷、钾、钙、镁、硫、硼、锌、铜、铁、钼、锰、硒、锶、硅等50余种营养元素,来自天然,纯绿色无污染,无毒害,用该产品必须与氮、磷、钾配合使用,并标明该肥料有六大超强功效。涉案肥料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NXK 01-2010,但在企业标准信息网上未查询到,输入企业名称后查到执行标准为:Q/NXK 01-2018。
鉴定人员表示,肥料增效剂是以农作物必需的中微量元素为主,配合脲酶抑制剂、氨稳定剂,再辅以生物菌剂、杀虫剂、植物生产促进剂配制而成。微生物有机肥料增效剂与各种有机肥、农家肥等配施,显著提高肥料的利用率,满足作物各生育期养分的需求。而本案增效剂的通用名是“矿物元素增效剂”,不含脲酶抑制剂、氨稳定剂,生物菌剂、杀虫剂、植物生产促进剂等,增效作用不详。
最终,经鉴定得出,岳普湖县吴某购买的“化肥”不是合格的化肥,是一种矿物元素增效剂;单独施用对农作物生长发育作用不大,配合氮、磷、钾肥料施用增效作用不详。
上一篇: 做好“过冬”准备 葡萄树要埋土抗寒
下一篇: 两个棉花品种经鉴定产量相差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