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羚羊、鹅喉羚分别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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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查明市民黄某涉嫌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制品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2件疑似野生动物头角的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技术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技术鉴定人员吾拉力·对山别克、李根才、闵怀良三人组成鉴定组对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委托的事项进行了鉴定。
现场第一件涉案疑似野生动物头角经测量角长为50厘米,角棱数量20个,角颜色为黑色。头骨颜色为白色;第二件涉案疑似野生动物角2根,经测量角长为20厘米,角棱数量10个,角颜色为黑色。鉴定人员介绍,藏羚羊四肢均匀、强健。尾短小、端尖。通体被毛丰厚绒密,毛形直。毛色:雄羊头、颈、上部淡棕色,夏深而冬浅,腹部白色,额面和四条腿有醒目黑斑记,雌羊纯黄褐,腹部白色。角长:成年雄性角长笔直,角尖微内弯,50-60厘米(雌性无角);鹅喉羚体型似黄羊较小,体长100厘米左右,尾长12~14厘米。雄羚在发情期喉部特别肥大,状似鹅喉,故得此名。雄羚角较长,微向后弯角尖朝内,雌羚的角较短。
经对涉案的2件疑似野生动物头角仔细观察辨认,详细比对,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涉案的第一件疑似野生动物头角的野生动物物种为藏羚羊。确认涉案的第二件疑似野生动物角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鹅喉羚。
根据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藏羚羊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终鉴定显示,涉案的1个藏羚羊头角和2根鹅喉羚角合计价值超10万元。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李艳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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