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为造成减783亩国有土地在实际生产能力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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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706号
委托单位:新疆博州宏维法律事务所
委托日期:2006年6月26日
委托事项:1、张XX和张XX在2006年度种植42亩棉花因被告的污染行为造成减产,在收入方面的损失。2、因被告的污染行为对原告黄XX等四十七人所拥有的783亩国有土地在实际生产能力方面所造成的损失。
一、情况简介:张XX、张XX以及黄XX等四十七人的部分土地因受博乐市XXX纸业有限公司所排污水的影响,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对2006年度种植棉花的损失数量及土地被污染后对其生产能力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调查:
受博州宏维法律事务所委托后,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定杨保国、李鲲、任生理三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6月28日在博州宏维法律事务所王楠枫、李绍彦的组织下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和调查。
1、该块地为6个条田,田间作物种植为东西走向,土质为沙性土壤,渗透性强,被告排污池在条田的东边距该排污池较近的6个条田东头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经实地勘验受害的棉花地面积为40.17亩。
3、对未受害棉田进行实地抽样,每亩平均株数为15007株,受害的棉田每亩平均株数为7738株。
4、田间植株表现为:未受污水影响的棉花出苗齐全,苗相整齐,叶片呈深绿色,长势良好;受害地块的棉花受污水影响缺苗严重,植株高低不齐,叶色发黄,长势较弱;受害植株根部短小,且须根有腐烂现象,低洼处的棉田基本上没有棉苗。
5、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博乐市2003年至2005年的《新疆统计年鉴》棉花平均亩产为365.87公斤。籽棉价格为4.8元/公斤。
三、产量损失论证
经过对现场勘验及调查,由于受害地块的棉苗遭受污水影响后,根系在土壤中长时间处于缺氧状态,且地温上升缓慢,抑制了根系的正常生长,造成了该片地棉苗长势较弱,植株高低不齐,叶色发黄,座铃率低;受害植株根系异常,主根不发达、须根少且有腐烂现象。受害地块缺株严重,低洼处基本上没有棉苗,对今年棉花的产量影响很大。
由于污染源距受害地较近,土壤沙性较大,污水渗透力较强,如该片地要恢复正常生产,在排污池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应采取灌水洗污等措施,恢复期需要两年时间。
四、鉴定结论:
1、张XX和张XX在2006年度种植40.17亩棉花(新陆早12号),因受被告污水的污染,造成棉花产量的损失率为65%,损失共计(人民币):45854.63元。
2、因被告的污染对原告黄XX等四十七人共有783亩土地中的40.17亩受污染土地,在排污池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如需要恢复正常
生产能力,需对该土地进行两年改良,改良费用每亩每年需510元,两年共计(人民币):40973.4元。
鉴定人:杨保国 (研究员)
李 鲲 (农艺师)
任生理 (农艺师)
二OO六年七月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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