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是否受旱及引起的减产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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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708号
委托单位:五家渠市价格认证中心
委托日期:2006年6月27日
委托事项:对原告王XX与农六师101团、共青团农场经济赔偿一案中被告在2005年6月19日至2005年6月26日断水6天,是否给原告造成棉花受旱及引起的减产予以鉴定。
一、案情简介:据原告称,被告共青团农场2005年6月19日在修建猛进水库西四支引水渠时未给原告任何通知,擅自挖断原告租赁土地的主渠道,使其完全断流,直到2005年6月26日开始浇水,共断流6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二、现场勘验:受五家渠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指派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于2006年6月27日,在五家渠市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于东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代表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
1、对2005年的涉案地和被挖断的地点进行了确认。经过对现场地块的踩踏,该涉案地地势平整度较差,土质沙性大,有小部分碱斑,现场棉花出苗率差,苗相不齐。
2、原告承包的870亩土地,灌溉用水来自渠水和机井。
3、灌溉方式为小白龙滴灌,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
4、2005年涉案地4月22日机械播种完毕, 4月26日出苗水灌溉完毕。第一水的灌溉时间为5月21日至6月1日(为渠水滴灌),第二水的灌溉时间为6月中旬至6月底(房后200亩用渠水滴灌,其余用井水滴灌),第三水的灌溉时间为7月5日至7月24日(房后200亩用渠水滴灌,其余用井水滴灌),第四水的灌溉时间为7月24日至8月16日(房后200亩用渠水灌溉,其余用井水灌溉)。
三、论证
棉花在整个生长过程中,生育期不同需水量也不一样。苗期需水量小,现蕾后需水量倍增,花铃期需水达到高峰,生长后期棉株需水骤降。当地棉花现蕾期在6月初,原告棉田第一水灌溉时间为5月21日至6月1日,第二水的灌溉时间为6月中旬至6月底,在该阶段属于正常灌水。被告2005年6月19日至2005年6月26日给原告断水6天,并未影响原告棉田正常灌溉。
四、鉴定结论:
原告王XX与农六师101团、共青团农场经济赔偿一案中被告在2005年6月19日至2005年6月26日断水6天,没有造成原告棉花受旱,也没有造成棉花减产损失。
鉴定人: 李 鲲 (农艺师)
任生理 (农艺师)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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