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供水合同纠纷导致种植的棉花受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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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0909号
委托单位:精河县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9月14日
委托事项:对精河县卡因台农业开发项目区王XX、李XX、亢X等19位农户诉张X因供水合同纠纷导致种植的棉花受旱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一、案情简介:被告张X负责开发区内农户灌溉水的供应,2006年7月下旬,时值棉花用水高峰期,19户农民使用的灌溉井塌方,无法正常使用,有的农户只浇一水,有的一水未浇完,还有的农户一水未浇,造成使用该机井灌溉的棉花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旱。原告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所种植的棉花因干旱缺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9月24日指派鉴定人员匡玉疆、杨保国、刘建国、李鲲等四人组成专家鉴定组,在精河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种植的棉花地逐块进行了勘验调查:
1、王XX等19户农民种植的棉花地在精河县卡因台农业开发项目区,属下潮地,地下水位较高,土壤盐碱较重。种植的棉田有的已经改良成熟地,有的正在改良,棉田中有盐碱斑块。
2、灌溉用水为井水。由于是下潮地,棉花在整个生长期内三次水基本能够满足生长发育所需。
3、19户农户种植棉花1202亩,其中碱斑面积124亩,出苗面积1078亩,种植的品种有“新陆早10号”、“新陆早12号”、“炮台”、“辽棉18号”等品种。
4、一水未浇的棉花田间表现为植株矮小,平均株高12.3厘米,叶片小而黄,有极少量的花,无产量。只浇一水的棉田,平均株高35.2厘米,平均每株有铃1.2个,叶片和棉铃早衰,铃小。个别农户使用另外的井浇了二水的地,平均株高52.3厘米,叶色基本正常,但铃小。个别农户使用自家吃水的手压井浇灌了四水的5亩棉田平均株高78.6厘米,植株生长健壮,叶片相比大而绿,铃多且大。
5、大部分农户采用的高密度栽培,穴留双株,除盐碱斑外,多数农户亩保苗株数在19000株—25000株之间。
6、据调查当地籽棉市场平均价格5元/公斤。
三、论证:
1、根据棉花的生物学特性和生长发育规律,棉花的头水可适当晚浇,以棉花叶片中午表现有轻微的萎蔫状态为宜。但棉花头水后二水一定要紧跟,如果二水跟不上,棉花减产可达30%以上。因此,上述19户农户大部分没有浇上二水,势必造成棉花严重减产。
2、在农户马振松种植的20亩棉田内,在相同的土壤、相同的投入、相同的管理条件下,用自家手压井抽水浇了三次水的五亩棉花和只浇了二水的棉田作为对照,计算缺一水造成的损失系数为0.52,用同一块地的浇二水和浇一水的作对照,计算损失系数为0.8,两数平均损失系数为0.66。
3、因19户农户的投入水平、管理水平、品种及土壤条件各不相同,只能以农户的现有产量为基础,与损失系数相比较,扣除碱斑面积后,计算出各农户的产量损失。
四、鉴定结论:
1、19户农户种植的棉花因供水不足造成严重减产。
2、棉花总减产数为84440.3公斤籽棉,折合人民币422201.5元(各农户棉花减产及损失情况见附表)。
鉴定人:匡玉疆(研 究 员)
杨保国(研 究 员)
刘建国(高级工程师)
李 鲲(农 艺 师)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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