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亩番茄减产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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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70936号
委托单位: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7年9月3日
委托事项:对赵XX 2007年种植的位于五家渠空军农场的113亩番茄减产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损失鉴定。
一、案情简介: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赵XX 诉谭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赵XX 2007年种植的位于五家渠空军农场的113亩番茄减产,为查明减产原因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该地番茄减产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7年9月5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李根才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面积为113亩,2007年种植加工番茄,品种为“87—5”。
2、该地番茄是2007年4月26日—28日播种,播种方式为干播湿出。该地采用常压滴灌,水源为井水。出苗水是2007年5月4—8日灌溉。第一水是6月16日—19日,第二水是7月3日—5日。
3、该地番茄平均株高为32.5厘米,长势弱,结果少,未封垄,亩保苗2800株。经测算该地番茄产量平均每亩为1480公斤。
4、根据该地实际情况及参照五家渠市番茄平均产量,该地正常情况下亩产应为6050公斤;加工番茄平均收购价为0.27元/公斤,采摘费、装车费及运费平均为0.07元/公斤。
5、由法院提供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出具的(2003)农(质监认)字第FC070号《检验报告》中对赵农场2007年种植的113亩番茄地灌溉用水水质的检测结论为:全盐量5800毫克/升(标准为低于2000毫克/升)、氯化物2200毫克/升(标准为低于250毫克/升)不符合GB 5084—2005的规定。
三、论证:
依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该水样检测项目均超过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二类标准的要求。其中全盐量超标2.9倍,氯化物(CL–)超标8.8倍。
全盐主要是钙、镁、钠、钾所形成的硫酸盐、盐酸盐和碳酸盐,它们对作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离子起作用。灌溉水含盐量在1000毫克/升以上,对作物生长有抑制作用,有使土壤积盐的可能性。含盐2000毫克/升以上,使土壤积盐明显,会导致作物产量下降,严重的可导致作物死亡绝收。赵农场种植的位于五家渠空军农场的113亩番茄采用超标井水灌溉,使土壤盐分增加,土壤溶液浓度提高,物质形态变化,造成番茄吸收水分和养分的困难(即生理干旱),表现为番茄植株矮小,生长受到抑止,结果能力下降,导致该地番茄大幅减产。
据此,该地由于采用盐碱超标的井水灌溉所造成的损失为:113亩×(6050公斤/亩-1480公斤/亩)×(0.27元/公斤-0.07元/公斤)=103282元。
四、鉴定结论:
1、赵XX 2007年种植的位于五家渠空军农场的113亩番茄减产的原因为采用全盐量、氯化物超标的井水灌溉造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为103282元。
鉴定人:李 鲲(农 艺 师)
李 根 才(工 程 师)
二OO七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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