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棉花的实际亩数;棉花减产的原因;棉花减产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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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
新农林鉴字:20061208号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委托事项:1、杨XX种植棉花的实际亩数;2、杨XX种植棉花减产的原因;3、杨XX种植棉花减产损失数额。
一、案情简介:原告杨XX诉称:2003年,杨XX和奎屯河水管理所的配水员石XX商量,以石XX的名义开了45亩荒地,由石XX负责协调解决种地用水问题,水费直接和石XX结算,为此,两人鉴定了供水合同。2006年7月18日,石XX与杨XX发生纠纷,之后便停了杨XX的水。杨XX认为停水给自己的棉花造成减产,要求被告赔偿,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特委托我所对相关事项进行司法损失鉴定。
二、现场勘验及调查: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6年12月27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经实地测量,该地东西长215米、南北长160米,计算面积为51.6亩。棉田内有3亩碱斑。
2、该地棉花出苗较全,亩保苗株数在14000株左右。
3、棉株上部基本没有棉铃,无盖顶桃,棉铃多在下部1-2台果枝上,且棉铃较小。
4、棉株平均高35厘米,茎杆纤细,长势较弱。
5、经取点测算,该地亩产籽棉平均为38.6公斤。
6、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奎屯市2003年至2005年的棉花平均亩产籽棉为216.7公斤,棉花市场平均收购价为5元/公斤。
7、结合该地为新开垦的荒地,棉花产量应比该地区棉花平均产量低100公斤,该涉案地如正常灌水亩产籽棉应为116.7公斤。
三、论证:
该涉案地棉花植株上部基本无棉铃,棉铃多在下部1-2台果枝上,茎杆纤细,长势弱,棉铃较小都是棉花在生育后期缺水受旱的表现。7月底至8月底,是伏桃膨大、植株生长和秋桃蕾铃形成的时间,也正是棉花需水的高峰期,此时的缺水,势必造成棉花上部蕾铃脱落,从而影响产量。杨XX种植棉花的亩数为51.6亩,实际收获面积应减去3亩碱斑面积。
四、鉴定结论:
1、杨XX2006年种植棉花的实际亩数为51.6亩。
2、杨XX2006年种植棉花减产的原因是该棉花地在生育后期缺水受旱。
3、杨XX2006年种植的51.6亩棉花减产损失为人民币18978.5元。
鉴定人:李 鲲(农艺师)
张长江(农艺师)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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