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的亩保苗株数、棉花产量及2008年5月24日天气过程是否对该地棉花生长造成影响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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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08]第122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亚森·XX
委托鉴定事项:亚森·XX与王X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对位于沙雅县二牧场的122亩耕地,2008年棉花的亩保苗株数、棉花产量及2008年5月24日天气过程是否对该地棉花生长造成影响进行损失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12月29日
鉴定日期:2008年12月30日
鉴定地点:沙雅县二牧场三队
在场人员:当事人:亚森·XX,见证人:艾则孜·托合提(二牧场三队队长)、阿卜来提·提伊普(二牧场三队村民)、艾比布拉·阿布地日木(二牧场三队村民),鉴定人:李鲲、任生理
二、检案摘要
亚森·XX与王X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亚森·XX对位于沙雅县二牧场的122亩耕地,2008年棉花的出苗率、棉花产量及2008年5月24日天气过程是否对该地棉花生长造成影响无法确定,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08年12月30日指派鉴定人员李鲲、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王X承包种植亚森·XX位于沙雅县二牧场三队的122亩地(地理坐标为:东经082°18′16″,北纬40°57′27″),该地共分为9块,2008年种植棉花。
2、2008年5月24日沙雅县境内出现一次降温的天气过程,二牧场范围内的部分地区遭受冰雹灾害。
3、经过实地勘验,该122亩地大部分土地土壤为沙性土壤,有部分土地土壤偏粘沙性;该地盐碱较重,部分土地出现碱斑(由于盐碱重,影响棉花出苗,保苗率低于30%的面积),共约30亩。其余有苗面积,棉花长势不均匀,长势差的棉花株高40-60厘米,每株结铃2-4个;长势好的棉花株高60-90厘米,每株结铃4-6个。经测算,有苗面积的平均保苗株数为12800株/亩,有苗面积的亩产量为360公斤(该122亩地平均亩产为290公斤)。
四、分析说明
沙雅县为我区棉花种植区,以该县气候条件种植棉花的品种以中晚熟品种为主。按正常的栽培技术要求每亩地保苗株数在12000-15000株,低于或高于该保苗株数对产量都会产生影响。该地区种植棉花如遇正常年份,一般耕地棉花产量应在300-400公斤/亩。
一般该地区棉花播种期在4月中旬至4月底,5月底棉花正处于幼苗期,株高在10-20厘米,如遇冰雹灾害,可导致棉花植株被冰雹打伤或打死,对棉花后期生长造成极大影响,甚至绝产。从王X承包种植亚森·XX位于沙雅县二牧场三队的122亩地的情况看,该地除约30亩由于盐碱重导致棉花严重缺苗外,其余棉花地面积无论是保苗株数还是亩产量均在正常范围内。因此2008年5月24日沙雅县部分地区出现的冰雹天气过程,没有影响到王X承包种植亚森·XX位于沙雅县二牧场三队的122亩地。
五、鉴定意见
亚森·XX与王X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位于沙雅县二牧场的122亩耕地,2008年棉花有苗面积的亩保苗株数在12800株/亩;有苗面积的平均亩产量为360公斤(该122亩地平均亩产为290公斤);2008年5月24日天气过程没有对该地棉花生长造成影响。
国家司法鉴定人: 李 鲲 执业证号6501050062
任生理 执业证号6501050063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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