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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伐树木的树种、材积、株数及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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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307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66号,杭州路北侧(武警乌鲁木齐市一支队五中队)被伐树木的材积、树种、株数及价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3月18日

鉴定日期:2010年3月18日

鉴定地点: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66号,杭州路北侧(武警乌鲁木齐市一支队五中队)

在场人员:陈建武、努尔兰,张丽伟、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2010年3月18日,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在处理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66号,杭州路北侧(武警乌鲁木齐市一支队五中队)被伐树木案件中,为查明被伐树木的树种、材积、株数及价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3月18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乌鲁木齐市森林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共同对案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现场位于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66号,杭州路北侧(武警乌鲁木齐市一支队五中队),被伐树木四至卫星定位坐标为①北纬43°53.770′,东经87°34.955′,②北纬43°53.731′,东经87°34.710′,③北纬43°53.788′,东经87°34.739′,④北纬43°53.731′,东经87°34.854′。

2、被伐树木为挖掘机连根挖出,树种有杨树、柳树、榆树、白蜡树等。被伐林木根径在5厘米-44厘米之间,共计125株;另有绿化带内榆树被伐,被伐榆树为165株,规格为根径在0.6-4厘米之间,高在1-1.8米之间,该绿化带内的榆树未修剪。

四、材积计算

1、根据材积表计算:125株被伐林木的材积为9.74立方米。

据调查林木市场价格平均为550元/立方米,125株林木材积为9.74立方米的价值为9.74立方米×550元/立方米=5357元。

2、绿化带内的榆树属于特种绿化用树种,用来修剪观赏榆树墙,不计算材积,价值按株计算。据市场调查,此种规格的榆树平均价格为30元/株,165株×10元/株=4950元。

两项合计为10307元。

五、鉴定意见

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566号,杭州路北侧(武警乌鲁木齐市一支队五中队)被伐的林木为杨树、柳树、榆树、白蜡树,被伐林木为125株,被伐树木的材积为9.74立方米;绿化带内被伐的榆树为165株。市场价值共计为10307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000024030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000024028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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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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