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亩水稻产量、产值、毛收益真实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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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0]第020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新疆阿克苏垦区中心法律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250亩水稻产量、产值、毛收益真实性鉴定
受理日期:2010年元月28日
鉴定日期:2010年元月29日
鉴定地点:农一师二团二十四连养殖小区边
在场人员:陈XX、许海生、曾宪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2009年1月29日与陈XX与刘X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250亩地种植水稻,合同约定保障水稻用水需求,2009年6月至7月初,由于供水不足,造成水稻生长发育受阻,影响到产量,水稻成熟后又被强行收割,现要求对水稻真实性产量、产值、收益情况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月29日指派鉴定人员曾宪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农一师二团二十四连养殖小区旁租赁地,北边有排渠、机耕道,该连农田编号为十一方,由韦义华种植水稻,东部有排渠、机耕道,西边也有进水大渠。陈XX承包地为十方,九方农田,每方农田中部有引水渠,两方之间有排渠、简易机耕道。规划面积为长800米,宽105米。
2、现场GPS测定有效种植面积
十方农田长640米,宽104米,面积99.84亩;
九方农田长590米,宽105米,面积92.92亩。
因地头两端基本没有稻苗、杆茬、因此扣除其面积。
3、产量测定
因水稻已收割完毕,每株数(有效穗数)根据大田里保留的根茬,进行统计计算。在四条地中由西北向东南成对角线随机抽取三点,每点一平方米。调查全部有效穗株数。三点分别为547株、338株、366株,平均417株。
在四条稻田中收集康百因收割时遗漏的水稻植株,然后从中随机抽取30个样本,测定穗粒数。及称取千粒,抽取30穗数穗粒数:40、26、26、40、37、14、48、17、36、17、38、44、68、40、71、13、21、91、54、24、24、43、40、40、23、58、42、41、14、82,平均穗粒数为39.1粒。
测定千粒重:取3000粒稻谷,分别称重三次,平均千粒重为21克。
平均每亩产量417穗/平方×666.7平方×39.1粒×21克/千粒=228.26公斤/亩。
总产228.26公斤/亩×192.76亩=43999.4公斤
总产值43999.4公斤×2.1元/公斤=92398.74元
4、投资情况
1) 整地机械费 63小时×60元/小时=3780元
刮地 61小时×60元/小时=3660元
2) 犁地打埂子 250亩×25元/亩=6250元
3) 平地、加埂子 60人工×60元/人工=3600元
4) 播种撒种人工费4元/亩×250亩=1000元
5) 拔草人工费(包括吃饭、路费)136人工×70元/人工=9520元
6) 种子费 20公斤/亩×2.5元/公斤×250亩=12500元
7) 撒肥料 1.5元/亩×250亩×8遍=3000元
8) 管地工资(3月19日-8月30日)5.5个月×2000元/月=11000元
9) 化肥:尿素9000公斤×1.93元/公斤=17370元
二氨2000公斤×2.7元/公斤=5400元
三料4000公斤×2.25元/公斤=9000元
锌肥1200公斤×2.4元/公斤=2800元
10) 打农药30元/亩×250亩=7500元
11) 机械收获费 50元/亩×192.76亩=9638元
合计106018元
12) 上交给甲方250亩×300元/亩=75000元
四、分析说明
2009年1月29日与陈XX(乙方)与刘X(甲方)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农一师二团二十四连养殖小区边A区九方、十方农田共计250亩。鉴定组在现场用GPS测定有产量面积为十方地长640米宽104米,面积99.84亩;九方地有产量面积长590米,宽105米,面积92.92亩,二方地合计面积192.76亩。
陈XX种植的水稻品种为奥羽342,后提纯改编号为91-32,最后定名为A稻8号。
鉴定时带到天已经收割完毕,根据稻茬调查每平方米有效穗株数,根据大田里康百因收获时漏割得稻株测定穗粒数,及千粒重确定每亩产量、总产量,根据2009国家对稻谷的收购指标价、市场收购价,确定该稻谷的综合平均价为2.1元/公斤。
五、鉴定意见
陈XX种植的农一师二团二十四连养殖小区边A区九方、十方农田种植水稻面积共计250亩。实际测定有产量面积192.76亩,每亩平均产稻谷228.26公斤,总产42999.4公斤,总产值92398.74元,陈XX在2009年共投入整地机械刮地费用、犁地打埂子费用、平地加埂子人工、播种撒种人工费、拔草人工费、种子费、撒肥料人工费、管地人工费、化肥费用、打药费用共计、机械收获费共计106018元,按合同上交给甲方每亩300元,合计7500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曾宪国 执业证号6501050057
张丽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