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费进行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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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307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农二师原水工团五连蒋XX承包湛XX的20亩地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费进行价格评估。
受理日期:2011年3月1日
鉴定日期:2011年3月2日
鉴定地点:农二师原水工团五连
在场人员:当事人:湛XX(原告)、郭丽君(被告蒋XX的妻子)、毛家斌(被告)、左瑜(原告的代理人);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法官:汪祖喜;司法鉴定人:王爱春、杨保国。
二、检案摘要
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湛XX诉被告蒋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需要,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位于农二师原水工团五连蒋XX承包湛XX的20亩地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的土地使用费进行价格评估。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3月2日指派鉴定人员王爱春、杨保国俩人组成鉴定组,在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人员和鉴定地点的前提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位于农二师原水工团五连,土壤质地壤土、轻粘土,提取孔雀河水灌溉。
2、据湛XX所述:1995年–1996年我一共开垦了196亩地,1996年种植油葵,大部分未出苗,只收了700多公斤油葵。1997年继续种油葵,收获油葵15吨;1998年种植棉花80亩,平均亩产籽棉110公斤;种植油葵116亩,收获油葵18吨。1999年全部种植打瓜,收获打瓜籽18吨。2000年种植棉花120亩,收获籽棉22吨;种植油葵76亩,收获油葵10吨。2001年我将地承包给何祥开种植,承包期5年,何祥开将好地种植棉花,剩余的地未耕种,何祥开在毛家斌和蒋XX目前耕种的40亩地上扎了3个羊圈,由于何祥开未种完地,我要求终止合同。2002年我耕种了80—90亩地棉花,剩余的地也未耕种。2002年11月我将地承包给毛家斌和蒋XX各65亩(合同面积,均含目前毛家斌和蒋XX各种植的20亩地),实际面积为毛家斌88.2亩,蒋XX78.6亩,承包期5年(2003年–2007年)。
3、据郭丽君(被告蒋XX的妻子)所述:2002年11月蒋XX承包湛XX的65亩(合同面积)地中不含涉案的20亩地,2003年–2007年我们每年耕种约25亩好地,2004年–2007年每年耕种10亩—30亩左右的荒地。2005年11月9日我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神宇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地是我们开垦的,承包期5年(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前四年免交承包费,第五年每亩交承包费50元。在承包期间,我们又扩了一些地,还对土地进行了平整。2006年浇水、犁地,未耕种;2007年浇水、犁地,也未耕种;2008年种了三块地的棉花,面积约7—8亩,6月份遭冰雹危害,没有收成,未耕种的地又进行了平整;2009年还是种了三块地的棉花,面积约7—8亩,共收获籽棉900多公斤,每公斤籽棉5元多,剩余的地全部种植油葵,翻压回田;2010年种植棉花12—13亩,遭受霜冻后又重播,收获籽棉900多公斤,剩余的地油葵和玉米混种,有连片的碱斑地约2—3亩,共收获玉米200公斤,油葵120公斤。
4、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涉案地2010年种植的棉花秸秆已粉碎还田,玉米和油葵秸秆未还田,有连片碱斑未出苗情况。经用GPS测量,涉案地总面积为22.7亩,其中连片碱斑未出苗的面积为3.1亩。
四、分析说明
1、1995年8月湛XX与农二师塔什店二建天湖公司签订了《农二师塔什店二建基地土地开发合同书》,开发承包面积183亩,承包期限10年。1996年–2000年由湛XX耕种,2001年他将地承包给何祥开耕种,何祥开将好地种植棉花,剩余的地未种(含目前毛家斌和蒋XX各种植的20亩地);2002年将承包地收回后,只种植了80–90亩地,剩余的地也未耕种(含目前毛家斌和蒋XX各种植的20亩地);2002年11月湛XX将地承包给毛家斌和蒋XX各65亩(含目前毛家斌和蒋XX各种植的20亩地),承包期5年(2003年–2007年)。
2、据郭丽君(被告蒋XX的妻子)所述:2002年11月蒋XX承包湛XX的65亩(合同面积)地中不含涉案的20亩地,2003年–2007年每年耕种约25亩好地,2004年–2007年每年耕种10亩—30亩左右的荒地。
3、由于涉案地靠近博斯腾湖边,地势低,含盐量高,且又是荒地,必须进行土地平整,洗盐压碱,方可种植。新垦荒地要经过2–3年的耕种才能演变为耕地,一般前两年不上交土地使用费(即土地承包费),第三年才开始上交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参考博湖县的土地使用费进行计算。即2006年和2007年(第一年和第二年)不上交土地使用费;2008年(第三年)上交150元/亩;2009年(第四年)上交250元/亩;2010年(第五年)上交350元/亩。20亩地(2006年–2010年)应上交土地使用费为15000元(20亩×750元/亩)。
五、鉴定意见
蒋XX承包农二师原水工团五连湛XX的20亩地(2006年—2010年)五年的土地使用费为1500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王爱春 执业证号650105085013
杨保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10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