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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队发生火灾殃及果园 果树遭火烧火烤

浏览次数:294 分类:鉴定服务

连队发生火灾,火场距离雷某、官某、李某承包的果园很近,很快就烧到了果园里,致使这三家果园的果树不同程度受到损害。为了查明原因,阿拉尔市某农业经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所造成果树及防护林被损毁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被烧毁的部分果树。

据雷某说,2017年6月22日下午,他看见枣树地北边燃起大火,当时风势很大,火顺着多浪河支渠飘向自己的枣树地,将靠近河边的枣树烧着,摆放在靠近河边地头一堆肥料也被烧毁。

被烧坏的红枣树和果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郑志强现场勘查后认为,涉案地火灾发生于6月中下旬,因此火灾对果树所造成的损失包含两种,一种为被烧死的果树,其损失即有果树本身的价值损失,又有当年的产量损失;另一种为果树受到熏烤但仍能存活,根据果树的生理学特性及遭受火灾后表现出的症状来确定当年的产量损失。发生火灾时,枣树正处于坐果期,对高温较为敏感,因此持续遭受大火熏烤即便不死但当年已无产量。

鉴定人员在现场进行司法鉴定。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损毁雷树江、官修林、李晓玉承包果园中果树及附属设施的价值依次为14648元、325.75元、49010元,损毁防护林造成的损失1660元。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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