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收一边漏 收了小麦更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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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的季节收取小麦原本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但对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二四团十二连的安某来说,却是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她委托陈某和范某用自带的联合收割机收小麦,却因为漏穗太多而导致大量麦粒无法收取白白浪费在地里。为此,安某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2017年种植的320亩冬小麦,因采用机械收获浪费大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漏掉的麦穗随处可见。
安某说:“ 2017年7月5日我委托陈某、范某对我种植的320亩冬小麦采用小麦联合收割机进行收获,收获中发现割台过后掉穗多,我让他们对收割机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开始忙着扬麦子、交粮,就再没督促。收获2天后我到地里查看,发现地里小麦收割时仍然浪费太多,损失严重,我就找到陈某、范某协商,但一直没结果,我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在现场进行司法鉴定。
十二连机务副连长赵海英说:“事情发生后,我到地里来看,按我们机务科规定,小麦收获时,一巴掌不超过5粒为合格。但该地块一巴掌下有30多粒,浪费非常大。我们对陈某、范某和安某进行损失赔偿协调,当时没有达成协议,我们也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2017年种植的320亩冬小麦,因采用机械收获浪费大造成的损失为54109.4元。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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