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亩节水灌溉工程存在的设计缺陷及重新设计、施工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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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40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温泉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温泉县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900亩节水灌溉工程存在的设计缺陷及重新设计、施工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3月30日
鉴定日期:2011年4月9日
鉴定地点:温泉县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
在场人员:原告代表:解济民、王振坤、赵荣军,被告代表:戴学富,鉴定人员:张丽伟、张长江、郝晓东。
二、检案摘要
温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温泉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与被告农五师XX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为查明900亩节水灌溉工程存在的设计缺陷及重新设计、施工造价,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4月9日指派鉴定人员张丽伟、张长江并特邀专家郝晓东三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温泉县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首部井房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58.893’,东经81°34.671’。
2、在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村长赵荣军的指引下,使用GPS对工程所在地块进行现场测量,对地块中已经安装的四条分干管及该地块现有的种植方向进行了定位,并整理出测量成果。
3、绘制出四条分干管与种植方向的夹角,经计算,一分干与该区种植方向的夹角为11°,二分干与该区种植方向的夹角为14°,三分干与该区种植方向的夹角为15°,四分干和种植方向的夹角为13°。
4、据村长赵荣军的描述,分干管上下地块灌水非常不均匀,造成作物减产,使用过程中部分农户开沟进行灌溉。
5、查看了原告提供的博乐农五师XX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套设计变更方案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四、分析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 第3.5条管网布置:“微灌管网布置应符合微灌工程总体要求,综合分析地形、植物、管理、维护等因素,通过方案比较确定。管道应避免穿越障碍物,并应避开地下电力、通信等设施。输配水管道宜沿地势较高的位置布置,支管宜垂直于作物种植行布置,毛管宜顺作物种植方向布置”。(《微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485-2009)。
2、对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滴灌工程实际分干管的布置方向与种植方向的数据分析,四条分干管都存在一定量夹角,不利于农户种植播种和灌溉操作使用,不符合设计技术规范。
3、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2002年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系列定额。2011年第一季度博乐市场价格, PVC管材报价8600元/吨,安装费用按照材料费用的30%取费,企业利润费率为7%,税金费率为3.41%。
4、对设计院提供的清单进行估价,方案一预算估价为:17.27万元,方案二的预算估价:8.61万元,方案三预算估价为:15.85万元,详细清单见附件。
五、鉴定意见
1、温泉县塔秀乡扎肯布拉格村900亩节水灌溉工程四条分干管网布置与种植方向有夹角,设计存在缺陷,不符合微灌工程技术规范。
2、经过对两个方案估算价格的对比,发现存在较大的差异。本着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缩短工期,不延误农时,提出如下建议,如果从长期管理和缩短工期的角度考虑宜选择方案一;如果从投入经济费用的角度考虑宜选择方案二。
国家司法鉴定人: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张长江 执业证号650105085015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特邀专家:郝晓东(工程师)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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