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鉴定-涉案苗木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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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林业站因取证需要,向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递交了申请,要求对位于该团苗木基地刘某承包种植的8000余棵苗木价值进行价值评估。
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1月16日指派司法鉴定人员在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林业站书记夏某、一二九团苗木基地主任曹某共同见证下,对所涉树种、种植方法、苗木胸径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对一二九团林业站提供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各树种数量进行了抽查核对。
所涉苗木种植行株距为1米×0.8米。树种为王族海棠、长枝榆。被鉴定地田间两种树胸径均在5厘米以下。
经过细致的鉴定,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为兵团第七师一二九团苗木基地刘某承包种植的8175棵苗木,根据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价值为147150元。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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