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滴灌带毁了252亩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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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亩产量123.8公斤,只相当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前三年棉花平均亩产的三分之一,面对这样一个最终数据,精河县托里镇一牧场的农民焦某和金某欲哭无泪。导致棉花减产的罪魁祸首,就是2017年年初他们使用了王某提供的滴灌带。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被鉴定现场勘验情况。
据焦某和金某所述:2017年他们承包了王某的土地,种植棉花所使用的滴灌带是由王某提供的。在滴水过程中发现滴灌带存在质量问题,滴水时滴灌带出现严重爆管,导致棉花无法正常灌溉,造成棉花生长不均匀、大面积旱死,棉花减产严重。在这期间,他们找王某协商过赔偿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他们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为了保留证据,在棉花收获时,焦某和金某找到了精河县公证处,申请对他们2017年承包种植王某的土地、使用王某提供的滴灌带种植的棉花面积、采收过程、产量、销售进行了证据保全。
根据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质量与计量检测所的检验报告,所涉滴灌带耐静水压试验、拉伸性能均不符合GB/T19812.1-2005塑料节水灌溉器材单翼迷宫式滴灌带质量标准,属不合格产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表示,该滴灌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管现象,影响棉花正常滴水,导致爆管周围棉花发生水涝,下游管网处的棉花又因缺水干旱造成减产,严重的还会造成绝收。
被鉴定现场勘验情况。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司法鉴定
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为,焦某、金某2017年所种植的位于精河县托里镇一牧场某干渠2号渡槽到3号渡槽的252亩棉花,因使用不合格滴灌带所造成的损失为352623.6元。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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