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储存的258只山羊肉变质原因及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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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124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轮台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轮台县轮台镇买台村阿不都XX·穆特里甫的冷库储存的258只山羊肉变质原因及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11月14日
鉴定日期:2013年12月20日
鉴定地点:轮台县轮台镇买台村阿不都XX·穆特里甫的冷库
在场人员:原告方代表:路明志、李培亮、晁风华(代理人); 被告方代表:阿不都XX·穆特里甫;鉴定人员:闵怀良、马玉芝、马建江。
二、检案摘要
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新疆XX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阿不都XX·穆特里甫、居麦洪·约赛尹储存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轮台县轮台镇买台村阿不都XX·穆特里甫的冷库储存的258只山羊肉变质原因及其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12月20日指派鉴定人员闵怀良、马玉芝、马建江三人组成鉴定组,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及调查:
1、阿不都XX·穆特里甫的冷库位于轮台县轮台镇买台村,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1°46'37,东经84°16'03。涉案山羊肉装入塑料编织袋(每袋一只,称重编号),在冷库内堆放在墙边。冷库内有一股刺鼻的恶臭味。鉴定人员提取了库内变质的山羊肉样品。
2、据原告方代表路明志、李培亮所述:新疆XX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1月1日在轮台县购进当年产山羊513只,分4次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合格后装入塑料编织袋(每袋一只,称重编号)运到阿不都XX的冷库进行储藏,每次入库阿不都XX都写有收条,并保质保量冷冻。2013年11月6日李培亮带冷藏车到阿不都XX的冷库提取储藏的山羊肉,发现储藏的山羊肉上面几层羊肉冷冻较好,而下面羊肉变质有臭味,当时只好挑选冷冻相对较好的山羊肉255只(总重量2617.7公斤)装车运走。冷库中现存的258只(总重量2612.7公斤)山羊肉变质、发臭。(李培亮提供了涉案山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买羊肉称重记录、阿不都XX打的收条及购羊标准协议书,肉价64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根据原告路明志、李培亮所述共购进山羊513只,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合格后装袋运到阿不都XX的冷库进行储藏。在取山羊肉(出库)时发现中下层山羊肉变质有臭味,最后只好挑选冷冻较好的山羊肉255只(总重量2617.7公斤)装车运走,余下的258只(总重量2612.7公斤)变质山羊肉未出库,一直存放在阿不都XX的冷库中。
通过鉴定人员到阿不都XX冷库现场查看,冷库内有变质羊肉的恶臭味,存放的冷冻山羊肉后腿肌肉、肋骨肌肉、胸腔内肌肉眼观肉质颜色变黑,同时有肉腐败变质的臭味。
经现场查看和调查山羊肉变质的主要原因是宰杀后的山羊肉没有按正常程序冷冻导致放在下层的山羊肉变质。
正常冷冻程序:宰杀后羊肉进入冷却间逐只悬挂进行冷却,冷却间温度保持0-4℃,相对湿度85%左右 ,经约1-2小时最少使肉尸温度降至20℃以下再进行包装、速冻、速冻间温度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为90%,速冻时间不超过48小时,试测肉温已达-15℃即可转入冷库保存,冷库的温度应保持在-16℃至-20℃间(最适温度为-18℃)。
258只变质山羊肉(总重量2612.7公斤)价值:
2612.7公斤×64元/公斤=167212.8元。
五、鉴定意见
1、阿不都XX·穆特里甫的冷库储存的258只山羊肉变质原因为山羊肉在宰杀后没有按正常程序冷冻(宰杀后没有冷却,直接将肉尸堆放在冷库进行了储存),导致下层堆放的山羊肉变质。
2、258只变质山羊肉(总重量2612.7公斤)的损失价值为167212.8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闵怀良 执业证号:650111085044
马玉芝 执业证号:650109085033
马建江 执业证号:650111085034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