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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马兰基地附近135亩西瓜地因受旱造成的损失程度及价值的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266 分类:鉴定服务

2016年3月2日,陈某(甲方)与杨某(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杨某承包陈某135亩耕地,承包期限2016年3月-2016年10月,承包土地费300元/亩。2016年3月25日杨某开始种瓜,采用机械平铺膜一膜一带双行,人工点种,滴灌栽培种植方式,品种为安农二号,行距1.6米(3.2米/2行),株距0.45-0.5米,亩保苗800株左右,一眼机井浇灌500亩地。随着西瓜逐渐长大,水不够用,用水紧张争水矛盾加剧。6月20日以后供水不正常;7月17日以后再也没有供水,瓜地处于干旱状态,给杨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杨某特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位于马兰基地南门三公里处135亩西瓜地因受旱造成的损失程度及价值进行鉴定。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7月25日指派鉴定人员于强、杨保国、孙兰兰三人组成鉴定组,在当事人确认鉴定人员及鉴定地点的前提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及调查:

鉴定过程

1、涉案地位于马兰基地附近,土壤质地为沙壤土,条田、道路规划整齐、机井灌溉。

2、据杨某所述:2016年3月2日,我与陈某(甲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陈某135亩耕地,承包期限2016年3月-2016年10月,承包土地费300元/亩,合同签订时付给陈某3万元,剩余款在7月份付清;甲方在机井正常的情况下保证供水。2016年3月25日我开始种瓜,种植方式为:机械平铺膜一膜一带双行,人工点种,滴灌栽培;种植品种为安农二号,中熟品种,亩产5吨左右,单瓜重6-9公斤,一株一个瓜,亩保苗700-800株;行距1.6米(3.2米/2行),株距0.45-0.5米。播前亩施底肥二铵27公斤,钾肥5.6公斤;135亩西瓜有80亩地为小拱棚栽培,5月15日去拱膜;55亩地为露地栽培。西瓜种植后7-10天后开始出苗,出苗整齐,出苗率高(达到99%);第一次滴清水,第二次滴肥水,隔3天滴一次水,每次滴水5-20小时。一眼机井管500亩地,随着瓜逐渐长大,水不够用了,用水紧张争水矛盾加剧。6月20日争水限水,找茬不好好供水,7月17日以后再也没有供水,停水了,瓜地处于干旱状态。6月22日开始采摘头茬瓜,瓜小、瓜歪,地头价0.6-1元/公斤,每亩已采摘了1.9吨;而正常瓜地头价为1.2-1.3元/公斤。头茬瓜已采摘完,二茬瓜每亩有4吨。

3、据陈某所述:我给他水他不浇水,打电话也不接,欠电费,找人也找不着。我给他垫的电费,算账也算不清。一眼机井管500亩地,杨某有135亩。乡司法所调解了,我用48小时,他用40小时,7月4日执行。7月17日以后他不浇水,也找不着人。

4、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涉案地为南北长、东西宽,经用GPS测量总面积135亩,北边为小拱棚栽培的西瓜80亩,南边为露地栽培的西瓜55亩。种植方式为机械平铺膜一膜一带双行,滴灌栽培,品种为安农二号;种植株距0.51米,行距1.6米,亩保存株数816株。西瓜的田间生长表现为:部分面积瓜秧叶片发黄、发褐、干枯死亡,土壤干燥,瓜面受日灼,杂草丛生;土质不同,瓜秧受旱表现不同,东边土质沙砾石大,瓜秧受旱明显;地块南边12.7亩瓜秧表现不缺水,灰藜生长旺盛,有几亩地还有积水,土壤湿露露的;有14.1亩地轻微度缺水(不作为受旱面积计算)。鉴定人现场对小拱棚栽培和露地栽培的西瓜地进行了测产:现小拱棚栽培的地块,每亩平均座瓜347个,平均单瓜重3.64公斤,平均亩产商品瓜为1263公斤;露地栽培的地块,每亩平均座瓜,240个,平均单瓜重3.12公斤,平均亩产商品瓜为749公斤。135亩西瓜平均亩产二茬商品瓜为1006公斤〔(1263公斤+749公斤)÷2〕。

分析说明

1、涉案地采取机械平铺膜一膜一带双行,滴灌栽培种植方式,种植品种为安农二号(新优26号)。据该品种的包装文字说明:安农二号的特征特性为抗病性强,耐重茬。生育期80-95天,坐瓜至成熟30天左右;果实长椭圆形,果皮鲜绿,覆有墨绿齿条带;单瓜重6-9公斤,最大的25公斤;极丰产,耐贮运。栽培要点为蔓甩出40厘米左右时,主蔓从基部3厘米处剪断,保留3-5个杈任其自然生长;亩保苗600-700株,幼瓜膨大期及时追肥浇水。涉案地西瓜3月25日播种,6月22日开始采摘头茬瓜,6月10-15日是第一茬幼瓜的膨大期,如果肥水供应不足,会影响幼瓜的膨大,导致第一茬瓜的产量不高;7月15日以后肥水供应不足,会影响第二茬瓜的膨大,而影响第二茬瓜的产量。

2、从本案地西瓜的长势情况来看,135亩西瓜地有12.7亩瓜秧表现不缺水;有14.1亩地轻微度缺水,视为未受损失。明显受旱的西瓜面积为108.2亩(135亩-12.7亩-14.1亩)。鉴定之日时,第一茬瓜早已采收完;已到二茬瓜的采收季节,故只计算第二茬瓜的损失产量和价值。

3、根据安农二号的品种特性和涉案地土壤实际状况及采用的滴灌栽培模式,亩收获株数为816株,单株结商品瓜1.3个,平均单瓜重6公斤,亩产商品瓜为6365公斤(816株/亩×1.3个/株×6公斤/平均单瓜重)。涉案地第一茬瓜6月22日开始收获,根据其生育期基本上没有受旱,在此不计算损失。第二茬瓜正处在幼瓜的膨大期,肥水供应不足会影响第二茬瓜的产量。按照第一茬瓜占总产量的30%,即1910公斤(6365公斤×30%);第二茬瓜占总产量的70%,即4456公斤(6365公斤×70%)。第二茬瓜受旱后的产量损失根据田间西瓜的生长情况按35%的产量损失计算,按0.5元/公斤二茬瓜平均地头价计算其损失价值。涉案地二茬瓜实际受旱亩损失产量为1208公斤〔(4456公斤-1006公斤)×35%〕,亩损失价值604元(1208公斤×0.5元/公斤)。108.2亩受旱西瓜总损失价值为65352.8元(108.2亩×604元/亩)。

鉴定意见

承包人杨某种植的135亩西瓜地受旱面积为108.2亩;造成的损失价值为65352.8元。

附照片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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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  鉴定人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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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二  涉案地西瓜长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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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三  未受旱西瓜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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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四   受旱西瓜长势情况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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