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减产原因;受损程度以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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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095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乌苏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原告张XX、吴XX等八人耕种的棉花1、棉花减产原因;2、受损程度以及损失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9月15日
鉴定日期:2011年9月19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
在场人员:张XX、吾XX等八人,李新人,薛佩丽、李凤杰,王震,翟兰萍、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原告张XX、吴XX等八人诉被告李XX、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村委会、丁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查明原告张XX、吴XX等八人耕种的棉花1、棉花减产原因;2、受损程度以及损失金额,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9月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乌苏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张XX、吴XX等八人耕种的棉花面积共计321.5亩。
2、据原告张XX、吴XX等八人所述:8人种植棉花播种时间大致在4月16日-22日之间,不包括试压水,一共滴水5次,每次滴水时间不长,棉花没有浇透,两次滴水时间间隔在17天左右。其它田间管理、施肥基本相同,棉花因受旱都没长起来,损失严重。
3、据被告李XX所述:5月2日滴灌施工完毕,6月27日开始试压,试压一周后开始滴水。
4、现场勘验情况:棉花一膜四行,一膜两带,滴灌灌溉,行距平均35厘米,株距平均11厘米。棉花株高多数在40-50厘米之间,棉株整体长势弱,植株矮小、未封垄,部分叶片枯黄脱落,棉铃少、棉铃小,50%以上的棉铃已经吐絮。经测算,321.5亩棉花亩保留株数平均为13300株,亩结铃数平均为48200个。单铃重平均为4.1克。平均亩产量为197.6公斤。
4、据调查及参照乌苏市前三年籽棉平均产量为294.6公斤/亩,2011年籽棉采摘费平均为2元/公斤,2011年籽棉市场平均价格按8.85元/公斤计算。
四、分析说明
1、膜下滴灌的棉花全生育期一般需要滴水9-12次,在底墒较好的情况下,生育期第一次(不计算出苗水)滴水在6月中、下旬,开花后棉花对水分的需求量加大,滴水周期一般为7-8天,最长不超过10天,停水时间一般在8月底至9月初。
2、覆膜棉花在各生育期的需水特点是苗期少、蕾期渐增、花铃期最多,吐絮以后又减少。从张XX、吴XX等八人耕种的321.5亩棉花表现看棉株整体长势弱,植株矮小、未封垄,部分叶片枯黄脱落,棉铃少、棉铃小,单铃重降低等,均是由于棉花整个生育期内灌水次数少、灌水不足,地内棉株明显受旱早衰。
3、损失计算:321.5亩×(294.6公斤/亩-197.6公斤/亩)×(8.85元/公斤-2元/公斤)=213636.8元。
各种植户明细见附件。
五、鉴定意见
2011年原告张XX、吴XX等八人种植在乌苏市夹河子乡奎河村的321.5亩棉花减产原因为在棉花生育期内滴灌灌水间隔时间长、滴水不足、缺水受旱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为213636.8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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