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亩野山杏部分死亡原因和死亡棵数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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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62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的300亩野山杏部分死亡原因和死亡棵数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6月6日
鉴定日期:2013年6月6日
鉴定地点:察布查尔县琼博拉乡索墩布拉克村。
在场人员:原告方:郭XX(代理人);被告方:艾XXX(XXXXX村副书记)、阿布XXXX(XXXXXXX队长);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丁XX诉琼博乐乡索墩布拉克村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300亩野山杏部分死亡原因和死亡棵数进行农业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6月6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双方当事人代表一起对涉案地及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鉴定地块位于察布查尔县琼博拉乡索墩布拉克村,地理坐标为北纬43°33'36,东经80°57'45。
2、据原告代理人郭XX所述:2006年11月26日,丁XX与琼博拉乡索墩布拉克村委会签订了300亩退耕还林野山杏经济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200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时未明确野山杏的成活率。合同签订后灌水间隔期为15-20天,每次给水时间50分钟,该水量只能浇灌60多亩杏园,由于灌水量不够,导致一部分杏树死亡。承包后未在果树行间种植过作物。
并提供一份2012年5月16日琼博拉乡水管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其主要内容为2007年1月1日,丁XX承包的302亩退耕还林地,水管所只能供给丁XX50分种的水,灌溉亩数为68亩,其他234亩退耕还林地的水到现在索墩布拉克村委会一直没给丁XX解决)。
3、据索墩布拉克村副书记艾XXX所述:涉案地块的杏树(野山杏)于2002年栽植,当地林业部门验收成活率达到80%。自2007年1月1日转包给丁XX管理。丁XX曾嫁接过“美国红玫瑰李”,但未成活。一年浇水10次,每次给水51分钟(原来是17个人的水,每人3分种)。果树行间种植红豆草,2008年-2009年承包方在果树行间种植冬麦、土豆,给水浇作物或红豆草,没浇杏树。
4、现场勘验情况:涉案野山杏栽植株行距2m×6m(亩理论株数56棵,按80%的成活率计算亩株数为45棵),地势较高处干枯死亡的野山杏相对较多,有的主干已干枯死亡,根部又萌生新枝。经多点随机抽样调查,计算死亡率平均为22%。
四、分析说明
根据现查勘验情况并结合琼博拉乡水管站出具的证明,50分种的水只能灌溉68亩野山杏,显然该水量不能满足涉案果园果树生长需求,加之未认真浇灌等原因,最终导致部分野山杏因受旱而干枯死亡。自然降水虽然可补充一些水分,但地势相对较高处的野山杏受旱仍较重,死亡也相对较多。根据随机抽样调查结果,300亩野山杏死亡棵数为:
300亩×45棵/亩×22%=2970棵。
五、鉴定意见
涉案的300亩野山杏部分死亡原因为受旱干枯死亡,死亡棵数为2970棵。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一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