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案件中所涉及砍伐林木材积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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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1]第121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农八师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农八师121团27连(原122团2连)刘X滥伐林木案件中所涉及砍伐林木材积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1年12月20日
鉴定日期:2011年12月20日
鉴定地点:农八师121团27连(原122团2连)
在场人员:雍小江、毕鲁江、赵桂荣、任生理。
二、检案摘要
农八师森林公安局为查明121团27连(原122团2连)刘X滥伐林木案件中所涉及砍伐林木的材积及价值,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中的林木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1年12月20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任生理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农八师森林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共同对案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现场位于农八师121团27连(原122团2连),GPS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38.308',东经85°35.152'。被伐树木为杨树,共计408棵。
2、被砍伐的408棵杨树伐根直径在8 -69厘米之间。
四、材积计算
1、根据材积表计算:408棵被伐杨树的材积为144.2596立方米(明细见附件)。
2、据调查2011年林木市场价格平均为800元/立方米,被砍伐的408棵林木价值为:144.2596立方米×800元/立方米=115407.68元。
五、鉴定意见
农八师121团27连(原122团2连)刘X滥伐林木案件中所涉及被砍伐的408株杨树的材积为144.2596立方米,价值为115407.68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任生理 执业证号650105085009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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