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亩棉花地被淹后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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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508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老沙湾法律服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倪XX种植的120亩棉花地被淹后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5月13日
鉴定日期:2012年5月13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老沙湾镇海子湾村
在场人员:吴永晓,文泽,聂新福,张伟,司法鉴定人:徐天友、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老沙湾法律服务所受理的倪XX棉花地被水淹一案,为查明被淹后造成的损失,特委托我所对被淹地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5月13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沙湾县老沙湾镇海子湾村,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4°31.503',东经85°48.466'。
2、据倪XX的代表吴永晓介绍:2012年种植了120亩棉花,当时采用一膜六行铺设2个滴灌带的模式种植,播种后因滴灌带配置少,滴水不足,导致出苗不好,又于5月5日进行了重新播种,一膜6行铺设3条滴灌带,5月7日-8日滴出苗水,到5月10日前后,文泽灌溉自己地内棉花时多余的水随地势流入我地内,把我的棉花淹了有21亩,给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失。
3、据文泽介绍:他地内被淹棉花与我无关。
4、现场勘验情况:地内地势低处被水淹没,呈不规则片状分部在120亩地内,到鉴定时,地内被淹地方还陷脚、个别地方还有积水。对地内被淹严重的地块用GPS测算,涉及被淹严重的地块面积共计14.7亩。被淹地内棉种开始腐烂,经抽查,有10%-20%的棉种受淹轻,还能陆续发芽。地内有少量盐碱。未被淹地块棉花已经出苗、或正在顶土。
4、据调查及参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沙湾县前三年籽棉的平均产量为337.2公斤/亩;2011年籽棉市场收购价平均为8.3元/公斤;棉花采摘费平均为2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1、该地5月5日播种后,5月7日-8日滴出苗水,到5月10日前后被淹。棉花地在5月7-8日刚滴过出苗水后于5月10日被水淹,到5月14日(鉴定时)地内土壤含水量还是很高(陷脚),被淹后造成土壤含水量高,棉种腐烂。被淹轻的10%-20%的地块,因被淹后土壤板结,需要加强人工破土放苗。被淹轻的地块面积平均按15%计算,实际被淹后绝收的面积为14.7亩×(1-15%)=12.5亩。
2、由于该地播种时间晚(5月5日播种,5月7日-8日滴出苗水),生育期推后,以及该地地力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其亩产籽棉应在该县籽棉平均产量的70-80%之间。平均按75%计算,即亩产籽棉337.2公斤/亩×75%=252.9公斤/亩。
3、由于被淹地呈片状穿插在整个地块内,对被淹地块无法终止后期的物化投入,只能省去后期的人工费,人工费后期平均按150元/亩计算。
4、倪XX棉花地被淹后的损失为:种植棉花的收入减去后期的人工费,即:12.5亩×【252.9公斤/亩×(8.3元/公斤—2元/公斤)—150元/亩】=18040元。
五、鉴定意见
2012年倪XX种植在沙湾县老沙湾镇海子湾村的120亩棉花地部分被淹后的损失为18040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