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垦土地的性质、亩数以及被破坏植被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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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52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杜XX、杜XX在乌苏市古尔图镇农业一队西条田地东开垦土地的性质、亩数以及被破坏植被的价值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5月21日
鉴定日期:2012年5月22日
鉴定地点:乌苏市古尔图镇农业一队西条田地东
在场人员: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姚峰、张勇;司法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为了查明杜XX、杜XX在乌苏市古尔图镇农业一队西条田地东开垦土地的性质、亩数以及被破坏植被的价值,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5月22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赵桂荣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共同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块位于乌苏市古尔图镇农业一队西条田地东,卫星定位N44°32.654,E83°52.580。其周边优势树种为胡杨,其它植被有柽柳、铃铛刺、柳树及苦豆子等杂草。
2、依照2010年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提交的《乌苏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报告》及乌苏市重点公益林资源分布图,被开垦地块在乌苏市甘家湖林区235号林班7号小班内,属国家一级公益林区。被开垦地块分为2块。第一块面积为9.8亩(6534m2),另在第一块地的西北角为以前开垦现已铺膜种植棉花的地块,经测面积为4.17亩(2782m2)。第二块面积为26.93亩(17956m2)。即被开垦两块地面积总计36.73亩。
四、价值计算
被破坏植被的价值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标准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植被恢复费为10元/平方米,即6667元/亩。
价值计算:36.73亩×6667元/亩=244878.91元。
五、鉴定意见
杜XX、杜XX在乌苏市古尔图镇农业一队西条田地东开垦土地的性质为国家一级公益林、亩数为36.73亩,被破坏植被的价值为244878.9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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