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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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84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奎屯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位于奎屯市原液化气公司院内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7月30日
鉴定日期:2012年7月31日
鉴定地点:奎屯市迎宾大道7号
在场人员:原告代表:祁锐、吾甫尔·尼牙孜、富宁东,被告:陆友炯,法院工作人员:李辉、李雷,鉴定人员:翟兰萍、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奎屯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液化气公司诉陆友炯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位于奎屯市原液化气公司院内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特委托我所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7月31日指派鉴定人员翟兰萍、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奎屯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该地位于奎屯市迎宾大道7号,福利院大门所在位置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4°26.180',东经84°55.071'。
2、地上树木因数量少,陆友炯放弃该部分的价值鉴定。12亩地上现在可见有零星的韭菜,无任何商品价值,所以不计算该部分的价值。
3、地上附着物经测量、统计、计算,详细情况见下表
四、分析说明
1、地上附着物价值参照2009年实施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由于地上附着物陈旧、设施不齐全等,按该补偿标准的下限计算房屋及棚圈的价格,翻修的棚圈按半价计算。温室、拱棚等因设施陈旧、不健全、无棚膜等,在该补偿标准的前提下折旧计算价值。详细情况见下表:
2、陆友炯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为544980元。有争议的翻修的棚圈的价值为93500元。
五、鉴定意见
位于奎屯市原液化气公司院内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为638480元(含有争议的93500元,经双方向法院举证,由法院裁决)。
国家司法鉴定人: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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