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400亩土地两年未能正常耕种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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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3]第040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沙湾县信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委托鉴定事项:对沙湾县金沟河镇二道湾村梁XX等五人承包村集体400亩土地,因2011年、2012年未能正常耕种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4月15日
鉴定日期:2013年4月15日
鉴定地点:沙湾县金沟河镇二道湾村
在场人员:王彦明、巴学瑞、伊斯凯德、斯拉甫、梁雪峰、马克文、丁树花、张炎、刘振全,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沙湾县金沟河镇二道湾村梁XX等五人承包村集体400亩土地,因2011年、2012年被新疆沙湾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征用未果,未能正常耕种造成了损失,特委托我所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4月16日指派鉴定人员徐天友、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与双方当事人及沙湾县领导、金沟河镇领导、二道湾村领导共同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纠纷地位于沙湾县金沟河镇二道湾村,卫星方位坐标为北纬44°16.526',东经85°37.911'。因双方对涉案地面积有争议,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用GPS对该地进行了实地测量,实际测量面积为436.7亩。
2、据梁XX等五人所述:2011年春天把涉案土地上的棉干粉碎、棉干粉碎15元/亩、并对其中的200亩地上撒底肥平均为91元/亩、并犁地、犁地费为30元/亩、计划种植棉花。后因村上通知该地要被征购、就再未进行其它田间作业。
3、据新疆沙湾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巴学瑞所述:当时有部分面积进行了打杆、犁地作业。
4、据调查及参照沙湾县统计局提供的沙湾县2011年籽棉平均产量为315公斤/亩,2012年籽棉平均产量为345公斤/亩。2011年籽棉市场平均价格为8.5元/公斤,籽棉采摘费平均为1.8元/公斤。2012年籽棉市场平均价格为8.4元/公斤,籽棉采摘费平均为2元/公斤。
四、分析说明
1、种植棉花要投入的费用项目为机力费(包含犁地、靶地、磨地、播种、机打药、机械粉碎棉干),地膜费、种子费、肥料费、农药费、水费、人工费。2011年、2012年以上费用平均为机力费95元/亩,地膜费50元/亩,种子费60元/亩,肥料费200元/亩,农药费10元/亩,水费90元/亩,人工费260元/亩。以上合计为765元/亩。
由于梁XX等五人承包该地时已经交纳了承包费,所以该地实际收益不应该减去土地承包费。
2、2011年436.7亩应得收益=棉花产品价值(参照该地区2011年籽棉平均产量及平均价格)—种植投入成本+已经投入的费用(436.7亩地上打杆费、200亩地肥料费、犁地费)。
即:436.7亩×【315公斤/亩×(8.5元/公斤—1.8元/公斤)—765元/亩】+【436.7亩×15元/亩+200亩×(91元/亩+30元/亩)】=618330.35元。
3、2012年436.7亩应得收益=棉花产品价值(参照该地区2012年籽棉平均产量及平均价格)—种植投入成本。
即:436.7亩×【345公斤/亩×(8.4元/公斤—2元/公斤)—765元/亩】=630158.1元。
五、鉴定意见
沙湾县金沟河镇二道湾村梁XX等五人承包村集体土地,因2011年、2012年被新疆沙湾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征用未果造成的损失2011年为618330.35元;2012年为630158.1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徐天友 执业证号650111085038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