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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的400亩玉米地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

浏览次数:521 分类:鉴定服务

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鉴字[2012]第0933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温泉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对何生华种植的400亩玉米地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9月10日

鉴定日期:2012年9月14日

鉴定地点:博乐市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新沙布呼村

在场人员:双方当事人:何生华(种植户)、李玲(温泉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法院工作人员:陆军;鉴定人:蔡志昌、翟兰萍、赵桂荣。

二、检案摘要

温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何生华诉被告温泉县XXXX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之需,特委托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对何生华种植的400亩玉米地的实际损失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14日指派鉴定人员蔡志昌、翟兰萍、赵桂荣三人组成鉴定组,在温泉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对涉案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涉案地块位于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新沙布呼村,地理坐标:东经81°21.232,北纬44°58.538。

2、据原告何生华提供情况:涉案地块玉米种植面积400亩,春翻地,前茬小麦,亩施底肥20kg一铵+8kg复合肥。种植品种为早熟玉米“5383”,亩播种量3公斤。铺膜滴灌,已滴施10个水,亩滴施10kg滴灌肥+10kg尿素+4.5kg冲施肥+0.5kg二铵。播后滴第三水时(6月中旬)发现滴灌带滴水不均匀,有连续不滴水的地方,有的地方长达100m。

3、据被告代表李玲提供情况:2012年6月多份,种植户何生华打电话告知滴灌带有不滴水处,来地里看后认为有近100亩地滴水不好,当时建议给33件滴灌带进行更换或进行人工扎眼,但何生华认为不易换,人工扎眼要担工钱。

4、现场勘验情况:涉案地块土壤质地较差,属戈壁砾石地块。玉米采用60+40cm宽窄行,一膜两行配置一条滴灌带,滴灌带间距1m。玉米生长不匀,大部分长势较好,株高达1.75m左右,穗长15-18cm左右,取样后室内称重,平均单穗粒重111.68克;而滴水不匀明显受旱的地方长势较差,株高1.2-1.5m,茎杆细弱,穗长8-12cm左右。取样后室内称重,平均单穗粒重74.24克。平均亩收获穗数在4233穗。

5、据调查:玉米籽市场收购单价每公斤在2元左右。

四、分析说明

采用加压滴灌方式栽培作物是新疆近几年大力推广的一种模式,节水节肥省工。毛管(滴灌带)是滴灌设施中将水肥最后运输到植株根部主要设备,滴灌带滴水不匀,则对田内种植的玉米供水供肥就不均衡,致使田间玉米生长不整齐而影响作物的产量。

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及作物长势,涉案玉米减产损失以该地生长较好的植株产量为对照,扣减滴水不匀处的植株产量,受损面积以6月份双方调解时认定的面积为准(100亩),玉米单价参考市场价。

损失计算:100亩×4233穗/亩×(111.68-74.24)克/穗×1/1000×2元/公斤=31696元。

五、鉴定意见

   何生华种植的400亩玉米地的实际损失为31696元。

国家司法鉴定人:蔡志昌   执业证号650109085031

                                 翟兰萍   执业证号650111085041

                赵桂荣   执业证号650109085028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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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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