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刘某某在石河子总场某分场某连的葡萄地承包给袁某,2021年秋季在葡萄埋土的时候,承包人对其承包管理的葡萄树进行埋土较晚,导致葡萄树未能安全越冬,在2022年春季葡萄萌芽时出现枝条干枯,不发芽的症状,造成部分葡萄越冬后死亡。因部分葡萄树死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葡萄树死亡情况及损失价值进行技术鉴定。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22年7月27日指派两名鉴定评估人员组成鉴定组,在申请人刘某某,葡萄地承包户袁某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葡萄地进行了现场勘验与调查:
该地块位于石河子总场某某分场七某连,GPS卫星定位坐标:东经86°02’37.33″,北纬44°34’43.24″。
据刘某某所述:2021年10月1日,我与某分场某连付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葡萄地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付某某、袁某租赁我葡萄地期间,我发现部分葡萄树死亡,便与付某某、袁某商量赔偿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现需要对葡萄树的死亡情况及损失价值鉴定。
经现场GPS围测葡萄地块,面积3.329亩,共种植5行,行距平均约3.9米,经现场逐一清点,共有葡萄树621棵,其中主干死亡204棵,其他葡萄树中下部干枯未发枝条,仅顶部发出部分枝条。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死亡葡萄约占三分之一,其他葡萄树中下部干枯未发枝条,仅顶部发出部分枝条,给后期管理及产量造成很大影响。鉴定人员按全部葡萄失去管理价值进行损失评估。
葡萄树价值评估参考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并结合市场行情进行综合评估,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规定:3年以上已挂果的葡萄树,补偿标准为每墩120元-150元,取中值135元。损失价值计算:621棵×135元/棵=83835元。
鉴定意见:刘某某葡萄树死亡情况为:主干死亡株数204棵,其他葡萄全部受损。损失价值合计:83835元
刘某某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采信了新臻冠达鉴字[2022]第0709号技术鉴
定意见书,刘某某胜诉,对方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兵08民终117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