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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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误差分析与控制
8.1 非污染因素与污染因素交叉引起的误差
非污染因素与污染因素交叉,且危害特征相似,在污染因素致害经济损失估算时,将非污染因素致害产生的经济损失排除引起的误差。充分收集并分析农产品及农业环境本底资料,尤其是污染事故前农产品病虫害情况、施肥施药情况;查阅土壤肥力、田间管理、气候等资料,结合与对照区的比对,尽量排除非污染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误差。
8.2 累积性污染引起的误差
经济损失估算时,可能存在上一次污染或累积性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完全剔除而引起的误差。
收集本次污染事故前农产品和农业环境的监测报告及相关检测数据,无法获得时,通过与对照区比较,确定本次事故前受评价农产品及农业环境经济状况。
8.3 参数确定引起的误差
非商品规格的农业生物形态换算为商品规格时的换算率以及受污染的损失率等;平均价格的确定等,受诸多因素影响,会给计算结果带来一定误差。
鉴定机构应根据估算对象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业和市场经验,考虑估算方法的特点,通过证据质证、实地调查、监测检测等方法,确定具体参数和误差控制范围。
8.4 适用“专家评判法”的误差
适用专家评判法时, 专家的专业水平、心理状态、对特定污染事故的偏好等,都可能影响估算结果的准确性,出现因专家使用而产生的误差。
运用专家评判法时,应避免专家接触与估算无关的案件信息,专家选择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员确定规则执行。
9 其他规定
9.1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评估的农业生物未达到商品规格时,在计算损失时应换算为商品规格,换算时应考虑农业生物的自然死亡率,换算比例由鉴定机构根据农业生物种类、种养殖技术、种养殖区域管理情况和当地种养殖平均情况确定。后期投资按当时当地的平均费用计算。
9.2 农业生物苗、芽、幼株等的经济损失,应换算为商品苗种等的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换算比例由鉴定机构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确定。
9.3 造成国家和地方重点农业野生保护植物损失的,其损失可参照本规范的方法进行估算,市场平均价格以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提供或公布为准。
9.4 以产肉为主的畜禽产品,以畜禽本身为估算对象;以产蛋、奶、毛等为主的畜禽,以其主要经济功能和价值估算,必要时,将畜禽与其产品分开估算;以孵化幼崽为主的畜禽,将畜禽与其幼崽分开估算。
9.5 畜禽及其产品损失量估算依照本规范执行,也可由鉴定机构视具体情形,根据畜禽特点及其主要经济功能据实估算。
9.6 损失估算中,确有受损财物等变卖收益的,可予扣除或另行处理。
9.7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渔业经济损失估算,按 GB/T 21678)》执行。
10 估算意见书编制
10.1 格式
估算意见书按照附录B格式要求编写。
10.2 内容
估算意见书包括委托方、估算事项、受理日期、估算材料、估算区域、估算对象、案情摘要、估算原则、估算基准日、估算依据、估算方法、计算参数确定、损失计算、分析说明、估算意见、附件。
附件包括
鉴定
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估算标准、估算委托书、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测(检测)报告、鉴定区域分布图,以及支撑估算的其他资料。
来自: 综合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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