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种植在他人土地范围内 鉴定其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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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末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尉犁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某、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1、被告郑某、刘某种植的土地是否系原告尉犁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土地;2、如被告种植的土地在原告租赁土地范围之内,则需要评估被告在2018年、2019年未返还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租金损失)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鉴定人员王爱春、沈统安二人组成鉴定组,于2019年6月21日与见证人、双方当事人共同到该现场进行勘验和调查。
鉴定人员对鉴定现场进行GPS测定,郑某、刘某种植棉花面积为47亩,土地为耕种多年熟地,棉花长势整齐,生长正常。但是通过对鉴定现场GPS测定,与且末县人民法院所提供坐标参数进行比对,郑某、刘某种植的土地是原告尉犁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被告在2018年、2019年未返还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即租金损失)约为3万元。
责任编辑: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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