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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母 国家三级保护野生药材

浏览次数:439 分类:鉴定服务

11月19日,乌鲁木齐机场海关为查明5人合伙非法携带(采集)野生植物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
中心对涉案的200公斤野生植物的野生植物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
司法鉴定

该中心接受委托后,立即日指派鉴定人员闵怀良、赵明二人组成鉴定组对乌鲁木齐机场海关委托的事项进行了勘验和调查。

鉴定人员经对涉案的200公斤野生植物仔细观察辨认,详细比对,并查阅相关资料,确认涉案的200公斤野生植物物种为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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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鉴定人员介绍,按产地不同可分为四类:川贝母、浙贝母、土贝母、伊贝母川贝母是贝母中的珍品,其价在各种贝母中最高,一般大概在每千克2500-5000元,川贝中的青贝和松贝价格相差较大,一直呈上升趋势(据2017年)。浙贝母大约每千克80元。土贝母(不是百合科植物)大约每千克15元左右。(据2008年)新疆贝母,是一种与川贝、浙贝齐名的贵重中药材。涉案的200公斤贝母价值为19000元。

根据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第四条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贝母被列入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中。

律师点评:

针对类似案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的李艳林律师表示,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责任编辑: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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