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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不让种植户吃亏的还是吃了亏 种的辣椒出了什么问题?

浏览次数:274 分类:鉴定服务

 种子出了问题,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减产或者绝产,给依靠农业吃饭的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极大的。下面这个案例,种植户就遭遇了这种情况。

2017年韩某、李某等四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12连种植350亩辣椒,2017年3月初在连队领导的引见下,韩某、李某等四户和种子经销商陈建国签订了辣椒种植回收合同,在辣椒种植过程中发现辣椒长势不整齐,杂株多、结果时就开始倒伏、田间表现差、产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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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地勘验情况

据当事人韩某、李某等说,2017年3月初,在连队领导的引见下,他们和种子经销商陈某签订了辣椒种植回收合同,种子由陈某提供。他们于3月15日在大棚点种育苗, 5月13日至20日开始定植。定植后辣椒生长不均匀,没有开花,结果时就开始倒伏,他们通过连队领导找陈某了解情况,向他反映辣椒长势不整齐,杂株多,跟他协商履行合同,按合同收购,但是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他们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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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地勘验情况

连队干部边某回忆说:“ 2017年3月初,陈某打电话联系12连书记任某咨询连队职工有没有种植辣椒的意向,后来经联系陈某本人来到12连,又和职工一起商量辣椒种植的事,由陈某以他儿子名义与种植户签订了种植回收合同。在种植过程中,种植户多次反映辣椒品种有问题,我就带着种植户去奇台找过一次陈某,他表态不会让承包户吃亏的。但到收获时他也没有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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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地勘验情况

鉴定人员哈斯也提·胡萨音现场勘验后说,韩某、李某等四户种植的辣椒品种叫“韩国红金椒”。该批辣椒种子是纸袋包装的,种子包装上没有任何汉语说明,都是韩语,种植户看不懂纸袋包装上说的是什么内容。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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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地勘验情况

鉴定人员通过随机取样调查分析,被鉴定地“韩国红金椒”辣椒种子纯度只有87%,低于辣椒种子质量标准GB 16715.3-2010大田种子品种纯度不低于95%的规定。田间表现一致性差,长势不整齐,辣椒短小,产量低,辣椒植株倒伏。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93116元。

 

律师说法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如何认定?

针对类似事件,笔者采访了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李艳林说,首先,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毒副作用大,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目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价值的产品。
第二,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第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第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识以及擅自使用未被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识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识等。

第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
第七,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

 

                    会有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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