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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黑枸杞事件调查

浏览次数:289 分类:鉴定服务

对于种地的农民来说,最怕遇见的就是买上了假种子,这不仅会能导致一年的辛苦白费,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新疆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种植户李某、曾某就遭遇了这样的事。

据李某、曾某说: 2016 年,他们在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租赁土地650亩种植黑枸杞,其中曾某种植390亩,李某种植260亩, 当年4月23日播种,每亩播量0.5公斤,到6月初出苗不到10%。另外李某在昌吉市六工镇沙梁子村租地220亩,其中120亩播黑枸杞种子,播种时间是当年4月26日, 每亩播量0.5公斤,到6月初出苗不到10%;另100亩栽种黑枸杞苗,每亩栽种1100株,栽种时间是2015年10月下旬,成活率达到80%左右,但2016年挂果后,发现不是黑枸杞,而是有多种杂色,经请教专家才知道原来是野生枸杞,没有任何商品价值,所以放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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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涉案地块今年种植玉米。

鉴定人员了解到,2016年年初,昌吉市某苗圃经销商朱某、李某某向李某、曾某推销黑枸杞种子,自称其经销的黑枸杞种子系宁夏农科院枸杞研究所研发培育的驯化第五代黑枸杞种子,种子来源是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李某和曾某信以为真,购买了朱某、李某某推销的黑枸杞种子,分别种植在呼图壁县和昌吉市,种植后发现很少出苗,即使出苗后也陆续死亡,所以对经销商所说的该黑枸杞种子系宁夏农科院枸杞研究所研发培育的驯化第五代黑枸杞种子产生了怀疑。

那么,这个驯化第五代黑枸杞种子是不是宁夏农科院枸杞研究所研发培育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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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涉案地块今年种植葫芦瓜。

接到李某和曾某的报案后,昌吉州林业局为调查核实案情,派专人到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工程技术研究所、宁夏农林科学院固原分院调查取证,同时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种子来源、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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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经昌吉州林业局调查,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工程技术研究所、宁夏农林科学院固原分院分别出具了证明,驯化第五代黑枸杞种子纯属子虚乌有。

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研究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既未研发黑枸杞种子,也未经销黑枸杞种子。

宁夏农林科学院枸杞工程技术研究所出具证明:现正在从事黑枸杞品种选育相关研究工作,已培育出黑枸杞新品系,但未完成品种审定,也未在市场进行任何形态的苗木销售。

昌吉州林业局工作人员又根据种子标签(合格证)标注,查到黑枸杞种子生产地是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固原农科所育种基地),但宁夏农林科学院固原分院出具证明:没有进行过黑果枸杞品种栽培技术研究,没有进行黑果枸杞种子销售,也没有委托任何企业和个体进行黑果枸杞种子销售。

由此可见,昌吉市某苗圃经销商朱某、李某某向李某、曾某推销黑枸杞种子的研发单位和生产单位纯属虚构。

经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昌吉州林业局提交的黑枸杞种子样品(含种子标签)以及该种子样品约定销售的批量黑枸杞种子根据宁夏农林科学院提供的证明,不是宁夏农林科学院培育和销售的黑枸杞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昌吉州林业局《关于对朱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黑枸杞种子的认定》,该批量黑枸杞种子为假种子。由于种植假种子,造成李某经济损失1016600元;曾某经济损失787800元。

 

律师说法:

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谈到,种子是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仅使农业或者林业生产经营者因减产而遭受较大损失,严重损害种子种植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专门设立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种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种子、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种子和劣种子。关于假种子和劣种子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也是一种商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当然也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应具备特定的条件:即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但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或者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虽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由于销售金额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处刑较重的。换言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条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类似事件,李艳林说,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内处刑。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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