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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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兔是分布于新疆塔里木盆地及罗布泊地区的阿克苏、若羌、米兰、阿拉干、尉犁、库尔勒、巴楚、且末、莎车、和田、喀什等地的一种体形较小、毛色较浅的兔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森林公安局就破获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并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
司法鉴定
中心对涉案的2只(死体)疑似野生动物的物种、保护级别和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人员在测量被猎杀的塔里木兔的身长。 闵怀良 摄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介绍,根据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塔里木兔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只塔里木兔的价值为1670元。
律师说法:
针对类似事件,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林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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