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鉴定-合同期内擅自毁林自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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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我将20亩地的苹果园转包给刘某经营,苹果树栽植时间是1999年,果园面积20亩,有苹果树700余棵,转包期限20年。2013年,我发现刘某将果园的苹果树毁掉,种植其它农作物,这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张某说。
为此张某将刘某诉讼至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案情之需,特委托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所转包果园苹果树的株数、树龄及果园果树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新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12月28日指派鉴定人员,在富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下,对涉案地块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从现场看,涉案地块2016年种植玉米,双方对地块面积没有异议,地里还有20棵干死的苹果树没有挖掉,我们随机抽取10棵苹果树作为调查对象,我们测量的树与树之间的距离,都约等于4米的倍数或5米的倍数,这说明该果园果树的株行距为4米×5米,这个密度也符合苹果树的栽培密度。以此计算,涉案地块每亩理论株数为33棵,20亩地共计660棵,实际成活株数按85%计算为561棵。”鉴定人员说。
据鉴定人员分析,苹果树栽植时间是1999年,转包时间是2007年10月20日,说明转包时树龄已有8年时间,从所调查10棵苹果树的树龄看,树龄最小的11年,最大的16年,说明苹果树在张某转包给刘某经营后陆续死亡。
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延政发[2012]49号),关于《延安至延川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三章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果树、梨树、杏树、桃树、花椒树、枣树,盛果期每棵169至260元,挂果期每棵65至91元,幼果期每棵3至7元。苹果树一般4到6年进入盛果期,涉案苹果树截至2016年树龄已达17年,所以全部属于盛果期树。
根据规定,苹果树盛果期每棵169至260元,由于苹果树树龄截至2016年已达17年,所以每棵按250元计算,计算得出的结论是,张某转包给刘某经营的苹果树株数为561棵,树龄按栽植时间为17年,实际存活时间在11至16年之间,该果园果树的损失为140250元。
来自: 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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