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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鉴定于入库小麦不完善粒是否超标司法鉴定

浏览次数:195 分类:鉴定服务

日期:2020-08-05

2016年8月2日,沙湾县乌兰乌苏镇人民政府委托我中心对乌兰乌苏镇粮站1号库房内的小麦籽粒不完善粒是否超标进行司法鉴定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8月2日指派人员陈金梅、哈斯也提、常世娟三人前往现场,与农户代表、粮站工作人员及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三方共同对涉案小麦样品进行了提取,并交于我中心鉴定人员蔡志昌、高声亮二人进行司法鉴定。蔡志昌、高声亮二人于2016年8月3日-9日按照GB/T549的检验方法对送检的小麦籽粒样品进行了杂质、容重及不完善粒的检测。

检测方法按照GB/T549中规定的方法,设两份重复样品,测得本样品的容重为724g/L,杂质含量为0.1%,不完善粒为17.2%,其中不完善粒按照GB/T5494中的相关规定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霉变粒等。

分析说明

按照GB1351-2008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容重≥710g/L,不完善粒≤10.0%才能达到五等的粮食(小麦)收购标准,但本样品的不完善粒为17.2%,没有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在不完善粒的检测中发现有生芽粒,因此我们同时对本样品做了发芽率试验,从侧面进一步证明本样品中有不能发芽的籽粒。

鉴定意见

沙湾县乌兰乌苏镇粮站1号库房内的小麦不完善粒为17.2%,超出国家粮食(小麦)质量≤10.0%的标准。

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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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司法鉴定

来自: 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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