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沙雅县盖子库木乡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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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查处的沙雅县盖子库木乡范围热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查明:1、2013年被沙雅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查处地块的面积、地类属性予以鉴定;2、2016年6月现场勘验该地块的面积、地类属性及损失予以鉴定;3、2013年被查处的涉案地块与2016年6月现场勘验该地块的比对图。特委托我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8月4日指派鉴定人员赵桂荣、赵明二人组成鉴定组,对相关情况及案件资料进行了调查、鉴定。
鉴定过程
1、涉案地块位于沙雅县盖子库木乡范围。2013年被沙雅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查处地块的拐点处GPS坐标点为:
2013年被查处地块拐点坐标
3、经沙雅县胡杨林管理站根据上述地块GPS坐标比对结论:
2013年被查处地块面积为40.45亩,其中39.2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36号林班76小班范围内,地类为灌木林地,郁闭度0.3;其余1.25亩不在沙雅县地方级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
2016年6月勘验地块面积为48.92亩,其中0.69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7号林班5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郁闭度0.4;其中24.2亩位于沙雅县地方公益林7号林班4小班范围内,地类为灌木林地,覆盖度35%;其余22.58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7号林班133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沙生灌丛地;其余1.45亩不在沙雅县地方级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
分析说明
1、毁林开荒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木补偿费。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综【2002】73号)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地植被恢复费为10元/平方米,即6667元/亩。地方级公益林地植被恢复费为8元/平方米,即5333.6元/亩。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文件规定:郁闭度(覆盖度)在0.2-0.4的林木补偿费为300元/亩。
4、2016年6月现场勘验涉案地块造成的损失为:
涉案国家公益林:(0.69+22.58)亩×(6667元/亩+300元/亩)=162122.09元。
涉案地方公益林:24.2亩×(5333.6元/亩+300元/亩)=136333.12元。
损失合计为:162122.09元+136333.12元=298455.21元。
鉴定意见
2013年被查处地块面积为40.45亩,其中39.2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36号林班76小班范围内,地类为灌木林地,郁闭度0.3;其余1.25亩不在沙雅县地方级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
2016年6月勘验地块面积为48.92亩,其中0.69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7号林班5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郁闭度0.4;其中24.2亩位于沙雅县地方公益林7号林班4小班范围内,地类为灌木林地,覆盖度35%;其余22.58亩位于沙雅县国家级公益林7号林班133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沙生灌丛地;其余1.45亩不在沙雅县地方级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造成的损失为29845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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