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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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新农林牧鉴字[2013]第1136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和静县交通运输局
委托鉴定事项:对石XX及马XX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11月6日
鉴定日期:2013年11月13日
鉴定地点:和静县和静镇夏孜尕提开发区三期
在场人员:于海涛、王晓勇,傲尔兰、魏新荣、巴音达来,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
二、检案摘要
和静 乃门敦乡-焉耆县北大渠乡二期公路改建工程已列入和静县2014年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占用马XX、石XX的林地,为查明石XX及马XX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特委托我中心对此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三、检验过程
我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3年11月13日指派鉴定人员刘建国、张丽伟二人组成鉴定组,在和静县交通局、国土局、林业局工作人员确定占用地界及马XX、石XX地界后对该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
1、经用GPS测量,马XX的三块林地(含石XX的地)从西向东不含地内道路面积依次为207.94亩,116.1亩,97.34亩,共计421.38亩。由西向东四条道路的面积分别为5.74亩,6亩,4.68亩,5.68亩。三块地及地内三条路(不含最西边一条路)的面积共计437.74亩。
2、占用两人的林地土质为戈壁沙石地、林木稀少、现有的树木多数已经死亡,属于宜林地。鉴定时地南边已经推了510米。鉴于此种情况,我们只能依照马XX、石XX之前与和静县林业局已经确认的林木数量进行计算林木价值(该数量中包含了地内的死树)。
占用马XX林地起点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2°19.481',东经86°26.721',终点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2°19.156',东经86°26.478',占用林地长695米,宽平均为8.5米。占用面积为8.86亩(不含地西面道路面积),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杨树有140株、枣树41株,胸径在5-15厘米之间的杨树有20株。
占用石XX林地起点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2°19.079',东经86°26.419',终点卫星定位坐标为北纬42°19.156',东经86°26.478',占用林地长155米,宽平均为8.5米。占用面积为1.98亩(不含地西面道路面积),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杨树有3株、枣树2株。
四、分析说明
1、依法占用林地需要向被占用者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林木补偿费参照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规定的杨树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按18元/株计算,胸径在5-15厘米之间的按30元/株计算,枣树胸径在5厘米以下的按115元/株计算。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新林资字[161]号文件、新林资字[2005]225号文件”进行计算。根据该地立地条件,补偿计算基数应按三等耕地600元/亩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按8倍计算,安置补助费按13倍计算。
3、价值计算:
占用马XX8.86亩林地的价值为:140株×18元/株+20株×30元/株+41株×115元/株+8.86亩×600元/亩×(8倍+13倍)=119491元。
占用石XX1.98亩林地的价值为:3株×18元/株+2株×115元/株+1.98亩×600元/亩×(8倍+13倍)=25232元。
五、鉴定意见
石XX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共计119491元;该地西面道路面积为4.69亩。
马XX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价值共计25232元;该地西面道路面积为1.05亩。
国家司法鉴定人:刘建国 执业证号650105085006
张丽伟 执业证号650109085030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自: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 新疆农林牧业司法鉴定中心